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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欲离婚,委托国晖律师快速达成心愿
发布时间:2020-09-11 14: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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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汉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王某甲,男,汉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诉称,1982年,被告部队转业回到汕尾市房管局工作时和原告认识,随后两人建立恋爱关系。1984年1月1日,原被告在海丰县汕尾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4 年8月19日,生育大女儿王某乙,1990年2月15日,生育二女儿王某丙。1993年,原告辞去老家公务员的工作,追随被告到深圳创业。1999年4月15日,双方创立深圳市XX电子系统有限公司开始经营。
       原被告自结婚登记至今已有36年,在结婚的头三十年(即2013年以前),原告一直认为自己是个幸福的女人,家庭和睦、女儿乖巧、老公事业有成、自己还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但这一切在2013年年底的一天打破了——这一天,被告回来跟原告说自己早就和XX电子公司的公关兼业务员赖某产生了婚外情,而且还和其在2012年11月生育了私生子王某丁,被告说之所以坦白,是因为社会舆论压力太大了,他快扛不下去了,希望原告能原谅,和他一起度过这个人生大坎。这一消息不啻于晴天霹雳,一下子把原告打入了痛苦的深渊,突如其来的打击让原告大病一场。2014年5月,原告从广州结束治疗回到深圳后,被告为恳求原告原谅签署了承诺书,承诺和赖某断绝一切关系,并承诺一年后将赖某开除出XX电子公司,非婚生子王某丁的问题由原告出面解决等等。但承诺书签署之后,被告并没有遵守承诺,还常常背着原告,和赖某保持婚外情关系,为此,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矛盾不断激发、升级,直到2014年10月17日,被告签署分居《协议书》,再次承诺净身出户,所有房产归原告和女儿所有,同时XX电子公司如果转让所得资金先归还公司经营借款,再归还大女儿名下万科YY房产的按揭贷款。此后,被告就常以要照顾儿子为名两个家两头跑,2018年1月开始,被告不顾原告的反对,直接搬到赖某处和其同居生活。
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2018 年11月16日,被告指使王某戊(被告父亲、代原被告持有深圳市XX电子系统有限公司15.1485%股权的代持人)将其股权无偿转让给赖某;2019年1月8日,被告将深圳市XX电子系统有限公司10%的股权作价5600万元转让给深圳X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深圳ZZ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28)的全资子公司),被告持XX电子公司84.8514%的股权分得4752万元。之后被告用部分股权转让款偿还了借朋友巫某的债务600万元,以大女儿名下万科YY房产的按揭贷款470万元,扣除这两笔贷款之后,被告名下还持有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682万元。
       此前,被告一直蒙骗原告,说XX电子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赚钱,股权也不值钱,但却背着原告将XX电子公司的股权卖了5600万元。原告后来在看到上市ZZ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之后,才得知XX电子公司股权转让一事,遂向被告要求分得股权转让款,却遭到无理拒绝。后来原告又获悉,被告在出售股权之前,指使王某戊将代持的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婚外情人赖某,而且在2019年8月还用股权转让款在汕尾给其购置豪宅。至此,原告对被告已经完全死心、绝望,这段婚姻表面上虽然在维持,但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早日解除痛苦,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原被告按70/30的比例分割被告持有的转让深圳市XX电子系统有限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682万元(即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2577.4万元)。
       3、判决以下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第(1)项房产的过户手续。
       (1) 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南路**房产,购置价60万;
       (2)原告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流塘村**房产,购置价63万
       (3)原告名下位于汕尾市区澳门街**房产,购置价30万。
       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5、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如房产按购置价,以上诉讼标的合计2740.4万元)。
      争议焦点
       是否应当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的支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自愿离婚;
       二、登记在原告李某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流塘村**房产[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88***号]归原告李某所有;
       三、登记在原告李某名下位于汕尾市区澳门街**房产归原告李某所有;
       四、编号为1011****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15年6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原告李某享有和承担;被告王某甲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李某交房,如延期交房,应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李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直至实际交付当日为止;
       五、登记在被告王某甲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南路**房产归被告王某甲所有,该房产的附属停车位归被告王某甲使用,与附属停车位相关的《XX大厦停车场车位使用权出让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义务由被告王某甲享有和承担,原告李某承诺于2019年12月13日当天将《XX大厦停车场车位使用权出让协议书》原件交被告王某甲;
       六、就转让深圳XX信息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XX电子系统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得价款,被告王某甲向原告李某补偿900万元,该款项分三期支付,具体为: 2019年12月13日前(含当日)支付第一期200万元;2020年2月13日前(含当日)支付第二期450万元;2020年3月13日前(含当日)支付第三期250万元。若上述任何一期款项未能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被告王某甲同意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损失,并且原告李某有权立即就被告王某甲所有未付款项(包括未到期款项)及利息损失的总和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七、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或承担;在履行完毕本协议确定的义务后,双方权利义务即时结清,双方确认除本案之外,不存在其他纠纷;
       八、案件受理费136320元,因减少部分诉讼请求并调解结案,法院收取29715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34715元,均由原告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与被告结婚三十多年,共同生育了两个女儿,后由于被告存在婚外情并在外生育了非婚生子,原告要求离婚。国晖律师接到原告的委托后,意识到被告很有可能会转移夫妻财产,因此以最快的速度起草起诉文件、立案、申请财产保全,之后经联调、开庭,最终以调解结案的结果达成原告的心愿,很好的保护了原告的利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253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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