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符某甲,男,汉族,身份住址:海南省临高县东英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汉族,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对判决第四条、第七条不服,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现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
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XX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二、退一步说,即使认定XX房产是上诉人婚后继承所得,应当将继承所得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仅能就上诉人继承所得份额进行分割。
三、一审判决事实认定XX房产作为抵押的商业贷款涉及案外人,不予处理,要求上诉人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属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四、上诉人今后须独自抚养小孩,还要赡养年迈多病的母亲,开销较大,应当在分割财产时对上诉人予以照顾。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无法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故对原审判决不服,特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由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查清事实后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改判位于深圳市罗湖区XX房产 (下称“XX房产”)归上诉人所有,且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房屋补偿款。
3.判令以XX房产作为抵押的150万元贷款及36万信用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上诉人负担其中50%。
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一审对财产的分割是否存在错误?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符某乙由上诉人符某抚养,从离婚之日起婚生子符某乙的所有抚养费用全部由上诉人符某甲承担,被上诉人黄某无须支付抚养费。被上诉人黄某可自愿给予婚生子符某乙零花钱或买礼物、日常生活学习用品,上诉人符某甲不得强烈反对和无理干涉。如婚生子符某乙因重大疾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应通过社保或商业保险理赔,在上诉人符某甲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上诉人黄某应当一起负担,
三、被上诉人黄某拥有对婚生子符某乙的探望权。在不影响婚生子符某乙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被上诉人黄某可在每两周周末将婚生子符某乙带走与被上诉人黄某同住两天。
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登记在上诉人符某甲名下的深圳市罗湖区XX房产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符某甲无须向被上诉人黄某支付该房屋的补偿款。
2、登记在被上诉人黄某名下的惠州市惠城区XX房产归被上诉人黄某所有。被上诉人黄某向上诉人符某甲支付该房屋的补偿款2700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时支付50000元。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时支付100000 元。余款120000元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支付完毕。如逾期未支付的。被上诉人黄某应当按照月利率2%向上诉人符某甲支付违约金。
3、登记在被上诉人黄某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小汽车归上诉人符某甲所有,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黄某支付该车辆的补偿款。被上诉人黄某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上诉人办理该车辆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由上诉人符某甲取得该车辆所有权。
五、关于债务的分割,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协商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全部由上诉人符某甲偿还。债务列举如下:
1、深圳市罗湖区XX房产涉及的平安银行商业贷款共计150万元,由上诉人偿还。
2、珠海华润银行贷款36万元由上诉人偿还。
六、自本协议生效后,上诉人符某甲确保案件撤诉。
七、双方确认本协议系自愿签订,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情形。
八、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双方因婚姻关系产生之全部权益及纠纷,包括婚生子符某乙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均全部解决完毕,双方均不得就此另行提起诉讼。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上诉人是原审被告,原审判决作出后,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不服,故提起上诉。国晖律师接到委托后,为上诉人制作并提交了上诉书,收集整理了新的证据,最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达成调解。上诉人得到了婚生子的抚养权,并就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重新进行了分割,上诉人对国晖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315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