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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妻带走孩子,国晖律师助原告夺回孩子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0-10-23 1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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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抚养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甲,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郭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10日育有一女儿陈某乙。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7年1月3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陈某乙由原告抚养,随同原告生活,经由原、被双方商量作为附加条件,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 万元给被告。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但被告2018年6月探视女儿时将女儿带走,经原告多方沟通联络,被告一直拒绝将女儿送回,并于2018年11月后即拒接原告电话。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相关约定,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将女儿陈某乙交给原告抚养;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希望孩子由被告抚养。
      争议焦点
       孩子应由谁抚养?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女儿由原告陈某甲抚养;
       二、被告郭某可每周探望女儿一次,原告陈某甲应予以协助。
      案例评析
       本案系抚养权纠纷。原告与被告离婚后约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但是被告却趁探望女儿的机会将女儿带走,随后便拒接原告的电话。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将女儿交由原告抚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一旦生效,双方就必须按协议履行,没有法定事由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协议内容。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以此为出发点进行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214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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