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甲,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詹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2月相识,后因被告意外怀孕,双方于2016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7年1月5日共同生育一子刘某乙。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三观不合、性格不和经常争吵,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詹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同意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刘某甲抚养。被告詹某可每月探视孩子一次,每次探视时间半天,具体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基于原告刘某甲婚前所购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桂芳园X房屋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原告刘某甲同意于2020年5月21日向被告詹某支付补偿款200000元;
四、原告刘某甲同意于2020年5月21日向被告詹某支付1800000元。
五、双方同意双方婚后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相识不久,因为被告意外怀孕所以登记结婚,但是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多,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最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并不存在明显的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因此国晖律师在接到原告的委托后将重点放在了调解上。最终,在国晖律师的介入下,双方达成调解,将婚生子的抚养问题以及夫妻财产的分割等都进行了协议约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324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