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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成功代理一起骗婚案件,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请求!
发布时间:2020-12-29 16: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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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抚养权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男,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告:赵某,女,汉族,住址:湖南省双牌县。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8月份在深圳富士康公司认识后开始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至2018年底,期间被告的表妹和弟弟也过来和原、被告一起生活过一段时间。2019 年初,因原告已经30岁了,家里催促两人结婚,被告跟原告拍了结婚照,原告给了被告4万元彩礼钱,双方于2019年在原告老家黑龙江宝清县举行了婚礼,婚礼举办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办理结婚证,但是被告百般推脱,原告虽感疑惑但因疼爱被告,也就无可奈何。之后被告怀孕辞去了工作,原告一直供养着被告,并花钱在网上给未出生的孩子选了一个吉利的名字“刘某某”,之后被告回湖南永州双牌县老家待产,原告经常给被告生活费,孩子出生时医院费用也是原告转账给被告的。原告满心欢喜的要到湖南看望被告和孩子,却被告知不能看望孩子,孩子取名“王某某”已经上了户口,并且户主是被告的丈夫,原告才知晓被告已经结婚且有一个8岁的女儿,原告如五雷轰顶,悲愤交加,没想到自己会遇到这么荒唐至极的骗婚事件。原告在家人的劝说下,冷静之后,只想要回自己的儿子,跟被告多次协商,被告均不同意,更为甚者,被告竟要求原告不要想儿子了,再去找一个女人结婚生孩子,原告连看望孩子的机会都没有了。原告认为被告品行不端,且自私自利,也没有正当的工作,且儿子跟非亲生父亲一起生活,对儿子的成长极为不利。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儿子王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儿子成年;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2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彩礼?王某某是否应当由原告抚养?
      【处理结果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生育的小孩王某某由原告刘某抚养至成年,随原告刘某生活,小孩抚养费由原告刘某负担,被告赵某不需承担小孩抚养费;被告赵某须及时将小孩王某某交给原告刘某。
       二、被告赵某有义务配合原告刘某将小孩王某某的户口迁出至原告刘某的户籍所在地。
       三、被告赵某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返还原告刘某彩礼1万元;余下1万元彩礼,被告赵某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返还。
      【案例评析
       本案系抚养权纠纷。原告与被告相恋后,共同生育了儿子,但是却只办了婚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来原告才知道被告早已结婚,且已经有了一个8岁的女儿,原告遂提起诉讼。
       国晖律师接到原告的委托后,通过跨域立案,首先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立案,随后转接至永州市双牌县人民法院。国晖律师分别就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法院递交了两份起诉状,一份为抚养权纠纷,拟处理王某某的抚养权问题;另一份为婚约财产纠纷,拟处理返还彩礼的问题。最终,在国晖律师的介入下,双方达成调解,王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且返还彩礼2万元。原告对该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MS031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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