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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达成调解离婚,孩子抚养权及房产归原告,且被告支付赔偿金
发布时间:2021-01-08 1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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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封某,女,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冯某1,男,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诉称,原、被告1999年认识,经过自由恋爱,于2004年2月11日在衡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 年3月14日生大儿子冯某2,2014年4月20日生小儿子冯某3。
       婚后,被告与情人郭某长期保持婚外恋关系,自2018年6月起与郭同居生活至今。原告曾拍摄被告与郭在XX小区对面同居的照片,并在(2019) 湘0424民初***号案第一次庭审时作为证据提交,被告当庭表示认可上述证据和事实。
       被告婚后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原告遭遇家暴后曾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2019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立《保证书》,承诺:今后不再和郭某联系(包括打电话、发信息、上床),虽然之前和郭某同居半年之久,以后(决心)回归家庭,带崽安心过日子。如有联系、同居行为,愿意净身出户,赔偿原告人民币100万元,并放弃两个小孩的抚养权。
       2019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离婚,案号(2019)湘0424民初***号。贵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上午开庭审理后,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依约撤回起诉。
       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后被告不思悔改,仍然与情人郭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原告于2019年8月从被告手机内获取了被告与郭某出轨的视频。
       2019年11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被告离婚,案号(2019)湘0424民初***号。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下午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名下共同财产包括: (1) 2016年4月3日购买的,价值490816元的,坐落于衡东县城的商品房;(2) 2016年购买的,价值330000元的丰田牌汉兰达越野车一辆;(3)其他婚内共同财产。
       原、被告双方名下共同负债包括: (1) 2016年4月借贷的住房按揭贷款39万元,分15年还清;(2)2016年借贷的购车贷款20万,分4年还清。
       据悉,被告与其弟弟冯某4合伙经营生意,被告在法院2019年12月11日下午的庭审中承认其月收入仅为4500元每月(庭审笔录第7页第7行),同时又承认由其负责归还每月住房按揭1184.28原和车贷4166.7元(庭审笔录第4页),这说明被告收入远高于5350.98元的水平。据悉,被告在与其弟弟冯某4的合伙生意中每年分红实际超过20万元。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婚后原、被告因被告家暴、婚外情等原因产生矛盾,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予准许离婚。
       关于双方的财产分割和被告违反忠诚协议的问题(即《保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修正)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贵法院可以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10 万元较为合理。三、关于抚养费。被告在贵法院2019年12月11日下午的庭审中承认其月收入为4500元每月,判决其每月分别支付两儿子的抚养费1500元直至成年既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又符合被告的综合收入情况。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法院支持诉请,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决原告封某与被告冯某1离婚;
       二、判决儿子冯某2、冯某3归原告封某抚养,被告冯某1每月分别支付两儿子的抚养费各1500元直至成年,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50%;
       三、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衡东县城关镇交通东路(碧桂园.翡翠湾) 2栋3101室商品房、丰田牌汉兰达越野车(发动机号W576992)和其他财产,并判决商品房和越野车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分别归原、被告所有;
       四、判决购买上述商品房和越野车所余贷款由被告冯某1负责偿还;
       五、判决被告冯某1赔偿原告封某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六、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婚生子由谁抚养?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处理结果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做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冯某1与原告封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冯某3随原告封某共同生活,婚生子冯某2随被告冯某1共同生活。小孩冯某2在校读书期间(全日制),小孩冯某2的抚养费(包括学费)等费用由被告冯某1承担,小孩冯某3的抚养费(包括学费)等费用由原告封某承担;小孩冯某2离校(全日制)后之次月起被告冯某1支付小孩冯某3抚养费每月1500元,并承担小孩冯某3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原、被告对对方所抚养的小孩享有探视权。
       三、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衡东县商品房归原告封某所有,剩余房屋按揭贷款由原告封某负责归还,在房屋按揭贷款还清以后,被告冯某1应配合原告封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夫妻共同财产丰田牌汉兰达越野车归被告冯某1所有,剩余车辆贷款由被告冯某1承担。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无其他夫妻共同债务。
       四、被告冯某1自愿赔偿原告封某精神损失费30000元(已当庭支付)。
       五、本案诉讼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被告冯某1自愿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婚后被告存在婚外情及家暴情况,原告先后提起了两次起诉,法院均没有判离,此次是第三次起诉。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再次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整理提交了相应证据。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孩子由原告扶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房产由原告所有,剩余房贷由原告负责;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FHMZ026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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