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某,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于2010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结婚后,被告染上了毒瘾,原告无奈之下于2015年卖掉了第一套房子,一半的钱拿来给被告还债,另一半的钱拿来买新房,供了5年原告多次、强烈要求被告戒掉,被告听到后就以死相逼称要自杀。后被告又经常在外酗酒、酒醉不归。除了经常去娱乐场所吃喝玩乐,被告还在外面出轨,经常给酒吧女孩发红包。回家后便是对原告实施家暴行为,多次将原告打伤,原告只好报警保护自己。由于被告种种的恶劣行为,原告多次要求签订“夫妻约法三章”协议,希望被告能改过自新但被告都未能遵守。从吸毒到酗酒,一直在外吃喝混,经常晚上不回家,到了早上才回来。原、被告分房睡了6年,亦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债务问题,被告在外有高额负债,原告对这些负债并不知情,而且这些钱没有用到夫妻共同生活,但老是有债主找上门向原告催要,并且跟原告大吵大闹,原告每天活在恐惧和担忧下,不知道明天会不会突然出现一此陌生的债主找上门来要钱。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破例,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夫妻共同财产有:1、位于深圳市房产一套,购置价60万。
基于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起诉请求如下:
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令位于深圳市房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由原告享有(购置价约600000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58000元。
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50000元。
五、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贵用。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是否可以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不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案。原、被告双方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虽有因琐事争吵,但法院认为双方并没有达成感情破例的程度。两人共同生活了十二年,已有比较深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还可以维系,故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266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