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纪某某,女,1984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诉称,2012年中旬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发展成恋爱关系,2012年12月12日双方在汕头市龙湖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2月8日原告生育婚生子女张某堃。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婚姻期间被告曾对原告家暴两次,并经常辱骂原告,双方在养育婚生子女张某堃的理念上也存在较大差异。为给婚生子女张某堃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减少因诉争双方的夫妻关系不和睦给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2021年年初,诉争双方开始分居,婚生子女张某堃一直跟随原告生活。2021年5月18日,被告在微信聊天中对原告进行辱骂,原告感到受尽屈辱。原告尽最大的努力维护家庭,但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语言暴力,甚至家暴,对被告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原告表示同意,诉争双方均认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双方对子女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婚生子女张某堃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照顾及抚养,自出生至今未离开过原告,且婚生女年纪尚小,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其成长。
原告与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
基于上述理由,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特向提出起诉,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二、依法判决婚生子女张某堃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婚生子女张某堃十八岁时止。
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是否可以离婚?婚生子女归谁抚养?
【处理结果】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儿子张某堃由原告纪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应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儿子张某堃年满十八周岁止,在每月月底前向原告纪某某支付儿子张某堃的抚养费1,000元。
三,被告张某某可自2022年2月10日起在每月第一周、第二周及第三周的星期六的十时至十九时探视儿子张某堃,探视期问,被告张某某可带儿子张某堃外出,探视交接地点为原告纪某某住所小区门口,原告纪某某应给予探视协助。
四、原告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各人名下债权债务由各人享有、承担
五、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纪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案。原告与被告相识半年就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双方在教育子女上意见有分歧,被告婚姻期间经常辱骂原告,且有家暴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2021年初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只是因小孩的抚养问题存在分歧,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329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