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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以上法院判决离婚
发布时间:2023-03-16 15: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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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尤某某,女,1982年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2月19日在东省陆丰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4月29日生育长子陈某某1。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的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大等导致二人婚后争吵不断,二人的感情也已破裂。2013年3月12日,原被告协议约定长子陈某某1由被告抚养,并于陆丰市民政局协议离婚。2016年2月23日,经考虑孩子的成长问题,原告草率与被告到陆丰市民政局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并于2016年5月27日生育次子陈某某2。复婚后,双方仍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仍然性格各异,关系越来越恶化,且被告仍旧无所事事,没有家庭责任。2016年3月份,原被告就已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原被告的次子陈某某2一直随同原告生活,由原告和原告的父母照顾至今。被告对原告和次子毫无关心且日渐冷漠,未尽到任何照顾的义务。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离婚事宜,被告均不予以理会。被告的行为,已经深深伤害了原告,导致二人的感情完全破裂。
原告与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
       基于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原告尤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2.判决婚生子陈某某2归原告。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并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例无和好可能。原告与被告2013年3月12日就协议离婚,离婚后因考虑孩子的户口及小孩的成长问题于2016年2月23日双方草率办理了复婚登记。复婚后的第二天原告与被告便开始分居生活。复婚后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仍然性格各异,关系越来越恶化。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
       二.次子陈某某2自出生就随原告生活,一直由原告照顾,被告对原告和次子陈某某毫无关心,没有尽到一点义务,次子陈某某应由原告抚养。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例?婚生子女归谁抚养?
      【判决结果
       2020年7月1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告尤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婚生子陈某某1由被告抚养,婚生子陈某某2由原告抚养。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案例中原告与被告婚后因性格差异经常为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例,2013年3月12日双方协议离婚。2016年双方办理复婚登记,复婚后双方性格并未有什么改变,复婚后不久双方开始分居,双方并未建立起正真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更加恶化。法院判决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29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案例来源
本案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MS049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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