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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原告起诉索赔成功
发布时间:2023-03-15 14: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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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抚养费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冯某某,男,1982年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告:周某某,女,1985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
       原告诉称,原告法定代理人郑某某和被告李某某之间原为夫妻关系,婚姻期间育有一子原告,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20年5月19日在南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1款中双方明确约定:儿子李某涛(原告)归女方抚养,男方李某董(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在每月月底25日左右将抚养费打到李某涛名下银行卡上,直至李某涛满18周岁;第三条中双方对共同所有的位于东莞市虎门镇XX商业广场X栋X楼X房不动产也进行了约定,在房屋出售之前继续出租,由男方收租,被告在每月1号收到租金后,应当在每月5号前将租金的一半1050元付给原告;房屋如出售,扣除尚未结清的贷款93377.97元,剔除所有费用后双方财产平分,房产出售后原告法定代理人同意额外支付被告父亲3.5万元的养老金以尽孝道。但结果是,2020年5月19日离婚后,自2020年6月份开始至2021年被告另案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时的10月份止的17个月,被告本应按离婚协议约定按月按时支付抚养费2500元×17个月=42500元,但其仅在2020年6月10日支付了2500元,2020年7月24日支付了2000元,2020年8月18日支付了2500元,2020年11月6日支付了1500元,2021年5月9日支付了5000元(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前后共计只支付了13500元,尚有29000元未给付,且多次都是经原售反复讨要,被告才像施舍似的转一点但也不按协议时间和金额来给付。

       在上述被告多次违反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背景下,2020年12月份,原告法定代理人郑某某和被告双方共同财产的房屋终于找到买家进行了出售,房屋价格是174万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收取,在扣除贷款余额93378元,以及原告法定代理人为尽孝心,承诺多付给被告父亲的养老金3.5万元后,原告法定代理人本应支付给被告858311元,鉴于被告的上述多次违约行为,加之双方这是最后一笔的共同财产,原告知道,之前都拖欠这么多款项未付,如果卖房款全部支付给了被告,以后按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应支付的小孩抚养费背定又是要天天讨要,且被告在短信中还说自己的经济状况已经恶化,已经山穷水尽(有短信记录为证),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将来更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如果原告法定代理人将全部售房款打给被告,以后的抚养费肯定更无法要到。出于对只有三岁多小孩的原告将来考虑,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将卖房款全部打给被告,但已向被告支付了应付的大部分房屋变现款即67.824万元,在被告因有房屋变现款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的这个特定时间点前提下,原告法定代理人预留了180071元作为未成年小孩李某涛未来6年的抚养费。根据“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的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被告现因售房收入有支付能力,而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故原告现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小孩6年的抚养费用180071元,以不子返还房屋变现款的180071元的方式进行支付(被告已在宝安法院另案起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房座变现款,案号为“(2021)粤xxxx民初xxxx号”)。
       基于上述情况,原告特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起诉,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9000元,并根据离婚协议中约定向原告支付年利率2%的违约金。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提前支付、原告不需返还房屋变现款180071元,用以抵付原告6年的抚养费。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2020年6月至1月未支付抚养费是因被告父亲住院及公司因疫情经济困难所至,并无意拖欠,自己也有支付抚养费,有部分抚养费自己还是提前支付的。租金收入应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抚养费应按离婚协议约定,按月支付,原告代理人不应切断与被告与原告亲情的链接,原告代理人应配合被告行使探望原告的权利。
      【争议焦点
       被告该如何支付原告抚养费?

      【处理结果
       广东省南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李某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涛支付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欠付的抚养费29000元。
       二、被告李某董应自2021年11月起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李某涛支付当月抚养费2500元,直至原告李某董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其中2021年11月至本判决生效当月的抚养费,被告李某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起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李某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抚养费纠纷案。本案例中原告法定代理人郑某某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但两人于2020年5月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原告跟原告法定代理人郑某某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原告法定代理人诉求被告支付拖欠抚养费的违约金,无法律依据。原告法定代理人诉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因离婚协议对小孩抚养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有约定,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遵守,故因协议按月支付。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369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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