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冯某某,女,汉族,1984年3月出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44010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59XXXXXXXX、137XXXXXXX被告:刘X杰,男,汉族,1984年11月出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
44030XXXXXXXXX,联系电话:159XXXXXXXX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请求法院判令两孩子文刘XX、刘XX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将其名下持有的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XX号XXXX苑XXXXX房50%的产权份额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至原告名下。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莫某某应于条件成就(抵押贷款偿还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倪某某将其名下持有的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XX号XXXX苑XXXXX房50%的产权份额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至原告名下。
二、驳回原告倪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例中原告倪某某与被告莫某某双方系自愿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登记。双方离婚时就小孩的抚养、夫妻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遵守。故被告因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年现已废止)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MS134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