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被告:潘某某,男,1979年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1月30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双方的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大,加之婚后原被告双方一直广州、香港两地分居生活,导致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已经开始完全分居生活。
原告与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特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原、被告离婚。
二、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答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争议焦点】
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潘某某自愿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处理结果】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潘某某自愿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例中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生活环境及习惯的差异,导致双方婚后未建立其夫妻感情,双方婚后也未生育子女,婚后两人经常两地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破例,无和好可能,被告也同意离婚。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
【相关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MS195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