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钟某某,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宋某某,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黄埔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5月相识,202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被逮捕,2021年6月21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最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夫妻感情已破例,无法共同生活。
原、被告双方婚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基于此上理由,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答辩称,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是否可以离婚?
【处理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如下判决:
准予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例中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又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被告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破例。法院判决予以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MS143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