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某,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温某某,女,1957年0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1年11月5日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1982年10月16日生育一子黄某达,已成年且独立生活。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例,分居已达十五年之久,已无和好可能。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无争议且已自行分割,也没有共同债务。
被告温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首先,原告诉状中所述分居15年以及分割财产的事实不存在;其次,原告与被告年轻时是自由恋爱结婚,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夫妻二人风风雨雨,几十年养大一子成人,二人之间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或冲突。
同时,二人也已到耳顺之年,为了以后的养老生活能相互照顾相互扶持,以及更好的让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二人都不应该也没有必要离婚。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破例?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申请后,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离婚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例中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婚姻关系期间,两人虽有矛盾,但并没有达到婚姻破例的程度,只有两人彼此相互包容、相互理解,两人的婚姻还是可以继续下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MS139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