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某,女,1992年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刘某某,男,1994年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2020年11月20日生育婚生女刘某璟。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香港车牌的所有权两张。
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1、深圳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MIMIJCW贷款22.4万元。
基于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将婚生女刘某璟的抚养权判归原告,被告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2万元(抚养费每年度按照5%的比例增加),直到婚生女年满18周岁止。
三、请求判令被告取得两张香港车牌“粤Z681K港”、“粤2338F港”的所有权,原告取得分割补偿款90万元。
四、请求被告承担全部“MINI JCW贷款”债务22.4万元:
五、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离婚经济补偿及离婚损害赔偿共100万元。
六、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是否可以离婚?小孩归谁抚养?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如何分割?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深圳市宝安区义工联合会派驻调解员江某某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刘某璟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刘某某自2022年6月起
于每月15号前支付刘某璟的抚养费2万元,直到刘某璟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刘某某享有探视权,在不影响刘某璟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每月可探视四次,原告应子以协助。
三、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问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由双方私下协商解决,无需法院在本案中处理。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白愿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例中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婚生女系原告试管婴儿,婚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已破例,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双方就小孩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达成一致后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MS084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