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女,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高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12月30日,双方在滕州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鲁DT****汽车一辆归王某所有,王某支付高某财产分割款40000元。嗣后,王某未有按照约定向高某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王某给付高某车款4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王某负担。
【争议焦点】
被告需向原告给付多少车款?
【处理结果】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王某拖欠高某财产分割款30000元,自2024年4月起于每月27日前支付800元,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王某按照前述一项履行付款义务,如有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视为全部债务到期,高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高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高某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没有履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
代理过程中,被告主动向原告协商请求通过调解来解决本次纠纷,原告也认为曾经夫妻一场,直接走到诉讼的地步过于伤感情,故在国晖律师的指导下,双方达成调解,原告成功维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QHMS003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