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严某,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殷某,男,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4月2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殷某航,并于2011年11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争吵不断。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将原告打至浑身青紫、出血,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伤害。针对被告的家暴行为,原告以及原告的公公殷某元曾分别于2021年7月8日、2023年11月23日报警。现双方关系不断恶化,已无法正常沟通。
2023年7月,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做出行政拘留的决定。被告除有吸毒史外还曾多次借高利贷用于赌博。原、被告家庭矛盾无法缓和,原告已无力继续维持这段婚姻。
2021年7月8日被告家暴原告后,原告搬离至湖北省荆门市工作、生活。后面因被告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原告为照顾孩子生活起居回到黄陂,现今原告已经离开被告住所,独自生活。原、被告双方并无任何联系,双方无和好可能。
自2021年7月始,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判决被告因家暴、赌博、吸毒等重大过错向原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殷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本案诉讼中,严某因夫妻关系不和自2021年7月离家独立生活,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不照顾家人及子女。在分居期间,殷某虽想挽回夫妻感情,但未能达成心愿,对严某的分居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法院因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严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严某在诉讼中表示不抚养殷某航,且不付抚养费。严某离开殷某时,殷某航才12周岁,严某对孩子没有探望,也很少经济帮助,殷某及其父母承担起抚养殷某航的责任,殷某航已习惯了殷某家的生活环境和亲人的抚养照顾,殷某航宜由殷某抚养,但严某应当承担殷某航的抚养费。
关于严某在本案中暂不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严某主张殷某因家暴、赌博、吸毒等重大过错向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中,严某出具的殷某有家暴行为的证据,仅为两次报警记录,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因此身体受伤严重和精神痛苦,亦未向法庭出具殷某参与赌博、吸毒的证据,对于严某主张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严某与被告殷某离婚;
二、婚生子殷某航归被告殷某抚养;
三、自2024年3月始,严某每月承担殷某航抚养费1500元,直至婚生子殷某航独立生活止。此款定于每月20日前,由严某向殷某给付;
四、驳回原告严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后争吵不断,双方感情逐渐淡薄,无法再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2021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被告殷某对严某的分居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法院因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原、被告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HHMS000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