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苗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被告大概于1999年相识,被告来到原告云南省所居住的地址,将原告带至广东省阳江市。双方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同居,2003年6月13日生育一子周某威(现已成年),2014年5月25日生育一女周某燕。2011年1月26日原被告在武定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没有充分了解,在缺乏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匆匆结合生儿育女,在考虑到子女的情况下不得不登记结婚。2015年左右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原告独自带领女儿周某燕回云南省武定县母亲家里生活。直到2023年1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8年。原、被告无任何感情基础,婚后生活不幸福,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为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2.判令原被告所生女儿周某燕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委托龙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被告周某同意;
二、婚生女周某燕由原告张某抚养(已交接),被告人周某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550元,抚养费从2024年4月1日起至婚生女周某燕年满18周岁止,被告周某于每月25日前将550元打入原告张某的银行卡(银行卡号:6229****),被告周某探望孩子时,原告张某给予协助;
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8年,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要求离婚。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参与诉讼,了解案件情况后,国晖律师积极促成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了原告的心愿,双方成功离婚,且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支付抚养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HHMS080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