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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妥善化解!国晖律师助力当事人实现诉求
发布时间:2025-11-30 11: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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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女,汉族)与被告某某(男,汉族)于2015年登记结婚,二人婚生女某某于2012年出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多次、长期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导致原告承受极大精神痛苦。此后,双方感情持续失和,被告还多次对原告恶言相向,引发多次口角,原告不堪困扰提出离婚,被告明确表示同意,双方自2025年起正式分居。

       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婚生女自出生后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日常的衣食住行、教育规划、医疗就诊等抚养事宜均由原告负责,被告极少参与,甚至在双方沟通抚养问题时,被告明确表示“你想带孩子,就自己带吧”,未履行父亲应尽的抚养责任。2025年3月8日,原告与婚生女沟通离婚后生活安排,婚生女明确表示希望跟随原告生活。

       此外,双方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争议,包括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粤SXXXX的车辆(原告暂估价值50000元)、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以及原告曾向被告转账的90000元。原告认为自身在婚姻中承担了更多抚养子女和照料家庭的义务,且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金、家务劳动补偿款,且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相关费用的诉求。

      【争议焦点】  

       1. 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应解除;2. 婚生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金额;3.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4. 原告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金、家务劳动补偿款是否应支持。

      【处理结果】  

       本案在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积极协助下,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2025)粤1971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具体结果如下: 

       1.原告与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于2025年7月23日解除;  
       2.婚生女抚养权归原告,被告自2025年8月1日起,每月15日前按15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指定账户支付抚养费,直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  
       3.婚生女的兴趣班费用(需双方一致同意且尊重孩子意愿)凭有效票据由双方各承担50%;大额医疗费(单次累计1000元以上,扣除保险报销后)由双方各承担50%;婚生女年满18周岁后至完成学业期间的学费、校内学杂费、在校住宿费,凭有效票据由双方各承担50%,费用支付方出示凭证后三日内,另一方需支付对应份额;  
       4.被告享有探视权:暑假期间双方各占实际天数的1/2,寒假期间双方轮流照顾(2026年寒假由被告照顾,此后依次轮换),其他月份被告可看望孩子四次或接回共同生活四天,探视前需提前联系原告并负责送回;  
       5.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需于202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5000元至指定账户;双方其余名下存款、财产、债权归各自所有,债务由各自承担;  
       6.原告自愿撤回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后法院出具离婚证明书及生效证明书,确认调解书于2025年7月23日生效。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高度的专业性和责任心。接受委托后,律师首先全面梳理案情,精准把握原告核心诉求——解除婚姻关系、争取抚养权、合理分割财产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为原告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一方面积极收集被告过错(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承担主要抚养责任及家庭义务的相关证据,为原告的诉求提供充分支撑;另一方面,考虑到调解更有利于快速化解纠纷、减少对婚生女的影响,律师在法院主持调解阶段,充分发挥沟通协调能力,平衡双方利益,既帮助原告成功争取到婚生女抚养权,确保孩子后续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得到合理分担,又推动夫妻共同财产达成公平分割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高效实现了原告的核心诉求,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律师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兼顾纠纷化解效率与家庭和谐”的专业素养。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 (2025)粤晖民字第036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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