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被告XX,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原告某某与被告XX于2018年6月在淄博市临淄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9年生育一女XX。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日常琐事频繁引发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原告某某搬离共同居所,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已无和好可能。
为解除婚姻关系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某于2025年9月委托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的核心诉求为:1. 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 婚生女XX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淄博市临淄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小型轿车一辆);4. 夫妻共同债务14万元由双方各承担50%。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原告深入沟通,全面梳理案件细节。律师了解到,被告XX在原告起诉后,亦向同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相反诉求:要求婚生女由其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依法分割案涉房屋、车辆及共同债务。双线诉讼的局面增加了案件处理的复杂性,且双方在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比例上存在明显分歧,尤其是对房屋折价补偿金额、抚养费标准争议较大。
为有效推进案件进程,国晖律师团队迅速开展工作:一方面,指导原告收集整理关键证据,包括结婚证、婚生女出生证明、不动产权证书、车辆登记信息、共同债务相关凭证等,夯实案件事实基础;另一方面,仔细研究双方诉讼请求的核心冲突点,分析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法定考量因素——结合婚生女年龄尚幼、长期与原告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以及原告具备稳定抚养条件的事实,明确抚养权归属原告的法律依据。同时,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情况,表达原告的调解意愿,为后续调解工作铺垫基础。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坚持要求抚养婚生女,且对房屋补偿款金额提出较高要求,双方一度陷入僵局。国晖律师凭借丰富的离婚纠纷处理经验,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向被告释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强调婚生女长期随原告生活、维持现有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更为有利;另一方面,针对财产分割问题,提出公平合理的分割方案,兼顾双方实际利益,同时耐心倾听被告的诉求,积极协调双方分歧。
【争议焦点】
1.婚生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标准;2. 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车辆)的分割方式及折价补偿金额;3. 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比例。
【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及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一、原告某某与被告XX自愿离婚;二、婚生女XX由原告某某直接抚养,被告XX自2025年12月起每月15日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三、被告XX每月可探望婚生女2次,寒暑假可接回共同居住15天;四、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案涉房屋归原告某某所有,房屋按揭贷款由原告承担,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补偿款100000元;五、夫妻共同债务140000元由双方各承担70000元;六、原告为被告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险由原告退保,退还的保险费5000元支付给被告;七、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车牌号为鲁Cxxxxx的起亚牌小型轿车归原告所有;八、上述款项共计175000元,原告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75000元,余款100000元于2026年2月28日前付清,若逾期付款,原告另行赔偿被告违约金25000元;九、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62.5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快速梳理核心争议点,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法定条件和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通过指导当事人收集完整证据,为诉求提供坚实支撑;通过与法官、对方当事人的有效沟通,搭建调解桥梁。在调解陷入僵局时,律师既坚守当事人的核心权益,又兼顾情理,积极协调财产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最终促成调解结案,不仅高效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更实现了原告“获得子女抚养权+核心财产所有权”的核心诉求,同时明确了债务承担和探望权事宜,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最大程度降低了对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伤害,赢得了当事人的满意认可。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 (2025)青晖民字第073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