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江某某于2016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一子,家庭关系一度稳定。2026年,张某某以江某某存在家庭暴力、婚外情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两名子女由其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姻持续时间较长,共同养育一子一女,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张某某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不准予离婚,并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离婚。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被上诉人江某某的委托,担任其二审阶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律师全面梳理了一审卷宗及上诉材料,深入分析案情。针对张某某在上诉中提出的“家庭暴力”“婚外情”“长期分居”等主张,律师逐一进行了证据审查与法律分析:
其一,关于家庭暴力与婚外情。张某某主张江某某存在家暴及婚外情行为,但其所提交的证据多为单方陈述,缺乏充分的客观证据佐证。律师指出,离婚案件中主张对方存在法定过错,应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不能仅凭主观陈述认定。
其二,关于分居事实。张某某在二审中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水电费收据等证据,拟证明双方长期分居。律师经审查发现,租房分居仅能证明居住分离,不能直接等同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分居系因张某某外出务工、自行租房而单方主动搬离,并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定离婚情形。且合同显示最早的租期为2024年3月,至一审起诉之日未满两年。
其三,关于保证书。张某某提交的保证书虽经江某某认可签字真实性,但律师指出,该保证书系因家庭琐事争执后,为缓和夫妻矛盾、维系家庭稳定而作出的妥协性承诺,并非对出轨事实的自认,不能作为认定江某某存在法定离婚过错的依据。
在二审庭审中,国晖律师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核心问题展开抗辩,强调双方婚姻已持续近十年,育有两名子女,家庭关系稳定,日常争执属于夫妻相处常态,尚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同时,律师转达了江某某愿意改进沟通方式、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婚姻稳定的意愿,从维护家庭完整、保护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恳请法院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❶ 张某某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❷ 张某某主张的家庭暴力、婚外情等法定离婚事由是否成立;
❸ 双方是否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定离婚情形。
【处理结果】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国晖律师的抗辩意见,认为张某某与江某某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姻持续时间较长,共同养育一子一女,具有一定感情基础;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一审法院希望双方珍惜婚姻、加强沟通、理性妥善处理分歧,未准许离婚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江某某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
【案例评析】
本案是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离婚纠纷二审阶段成功代理被上诉人、维持一审判决的典型案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国晖律师紧扣这一核心,指出张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感情破裂,成功将抗辩重心置于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层面,为维持原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针对张某某提出的家暴、婚外情、分居等主张,律师逐一进行证据审查与法律分析:单方陈述不足以认定法定过错;租房分居不等于因感情不和分居,且分居时间未满两年;保证书系妥协性承诺,并非对出轨事实的自认。这种逐项击破的精细化抗辩,有效削弱了对方的上诉理由。
律师在抗辩中不仅从法律层面论证不符合离婚条件,还转达了江某某愿意改进沟通、维护家庭完整的意愿,从维护子女健康成长、保护家庭伦理的角度恳请法院维持原判,情理交融,增强了抗辩的说服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梅晖民字第006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