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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陷争议,二审维持原判全额保住补偿款
发布时间:2026-09-09 1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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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财产分割)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万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25年,万某某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一处房产(价值320万元)、特斯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价值21.8万元)以及银行存款、理财、住房公积金等。被上诉人杨某某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比例提出不同意见,同时主张万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其少分财产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案涉房产及车辆,均有剩余贷款未清偿。更为关键的是,一审法院通过公安机关调取的办案说明、视频研判报告、超市购买记录及现场物证等证据,认定万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酱油和刀具并实施了毁损夫妻共同房产的行为,深圳市价格认定与监测中心出具的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客观反映了案涉房屋因毁损行为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案涉房产归万某某所有,剩余房贷由其偿还,万某某向杨某某支付房屋补偿款581712.14元;案涉车辆归万某某所有,剩余车贷由其偿还,万某某向杨某某支付车辆补偿款38150元;另就银行存款等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关于房屋毁损问题,一审法院酌定万某某向杨某某支付5万元赔偿款。

       万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对房产、车辆的补偿款计算时点错误,导致其重复负债;同时主张5万元房屋毁损赔偿款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核减相关款项。

       杨某某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二审应诉。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对一审全部证据材料进行了系统梳理,重点聚焦两个核心问题:第一,诉讼期间双方持续偿还贷款的行为属于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解除前的自然状态延续,万某某主张以起诉日而非判决日作为计算时点缺乏法律依据;第二,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万某某实施了毁损行为,一审酌定的5万元赔偿款裁量合理。

      【争议焦点

      ❶ 离婚财产分割中,房产及车辆的补偿款应以起诉日还是判决日为基准进行核算;
      ❷ 诉讼期间一方持续偿还贷款的行为是否应纳入财产分割范围;
      ❸ 一审酌定的5万元房屋毁损赔偿款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应以双方实际控制及共同财产存续状态为基准,双方在诉讼期间持续偿还贷款的行为客观上导致共同财产中贷款债务的减少及财产净值的增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解除前的自然状态延续,依法应予纳入分割范围。杨某某提交的还款记录与另案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性质认定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存在法律评价上的重叠。

       关于房屋毁损问题,公安机关调取的办案说明、视频研判报告、超市购买记录及现场物证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实万某某实施了毁损行为。一审法院结合侵权事实、房产价值及毁损程度,酌定5万元赔偿款,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一方毁损共同财产应承担法律后果的立法本意。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49.3元由万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涵盖了房产分割基准时点、诉讼期间还贷贡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毁损赔偿等多个争议焦点。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基准时点往往是双方争议的核心——主张离婚的一方往往希望以起诉日为基准,而另一方则希望以判决日为基准,因为诉讼期间的还贷行为会直接影响共同财产的净值。

       国晖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准的诉讼策略。律师准确把握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即“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而非机械地以某一固定时点为准。律师充分举证证明了杨某某在诉讼期间持续还贷的事实,并有力论证了该还贷行为系共同财产自然状态延续的一部分,与另案债务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成功堵住了万某某“重复负债”的抗辩空间。

       在房屋毁损问题上,国晖律师充分利用公安机关调取的客观证据,将物证关联性、购买记录与现场痕迹的同一性等证据进行交叉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使法院确信万某某的毁损行为成立。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国晖律师的代理意见,维持了一审的全部财产分割方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粤晖民字第106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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