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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被告还款,国晖介入下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发布时间:2019-09-02 15:04:13
浏览量:971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男,1975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路X号。
被告梁某,女,1974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集贤县XX社区X区X号。
       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三人张某国借款纠纷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 粤0305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判令第三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570000及利息(以     4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3月20日起计至清偿      日止),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第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      向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南山区人民法院对第三人的财产      进行调查后,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第三人与原告的借款发生在第      三人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当认定为第三人与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当对该笔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确认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张某国所负债务570000及利息为梁某、张某国夫妻共同债务,梁某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涉诉欠款是否属于被告与张某国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是否应承担偿还义务?
      处理结果
       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债务系梁某及张某国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因此,对张某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法作出(2018)粤0305民初2187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第三人张某国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在向张某国索要不成后,将被告告上法院,请求判决由被告代为偿还张某国所欠款项。被告在接到起诉状之后,委托国晖律师介入,后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发表了答辩意见,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没有受到侵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2666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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