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借贷纠纷部 > 国晖案例

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要回自己的货款!
发布时间:2020-05-26 18:15:06
浏览量:563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楼。法定代表人:皮某某。
       被告:深圳市xx木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号。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的木箱制品供应商,被告自2017年3月起陆续向原告采购型号规格不同的木箱制品,并签订了多份《购销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木箱交货后支付货款。《 购销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合同约定的木箱制品并开具《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但被告自2018年8月起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完全部货款。经原告和被告对账并签订了《对账单》,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362888元未支付。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却始终推诿拖延。
       原告认为,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完成交付全部木箱制品的义务,被告逾期不予支付货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62888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暂计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126元,以上合计人民币元364014元。
2、本案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还欠货款362888元?
      处理结果
       2019年5月21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深圳市xx木箱包装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深圳市xx木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62,888 元。被告分三期向原告支付前述货款,第一期于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121, 000元;第二期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121, 000元;第三期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120,888元。前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二、若被告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的,原告可就人民币362, 888元的未支付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委托国晖律师起诉要回属于自己的货款,国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起诉,后经过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0946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