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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按照约定退还合伙投资,原告起诉后双方达成调解
发布时间:2020-09-02 14: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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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合伙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贺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洪湖市茅江街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27日,原被告签署了《股东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伙经营XX烤肉店,原告投资5万元占合伙份额的10%,由被告负责店面的经营管理,且双方明确约定:被告承诺原告若开业六个月,XX烤肉店还未产生盈利,未取得股东分红,原告可要求被告退还全额股份伍万元整(协议书第六条)。烤肉店顺利开业后一直未产生盈利,半年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出了退还伍万元的要求,被告也同意全部退还原告,但表示手上没钱,等有钱了再支付给原告。此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断断续续支付了21,000元,后续未再支付,且原告从被告表弟处得知烤肉店早已转让给他和他表姐,转让费人民币24万元。
       迄今为止被告仍拖欠原告29,000元不予偿还,微信不回电话不接,被告的此种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且违背了我国民法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入伙款项人民币29,000 元及利息13004.33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上浮50%标准自2013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
以上共计人民币42004.33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剩余多少欠款尚未偿还?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受理此案,双方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截至2019年6月6日,被告王某尚欠原告贺某入伙投资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6,000元;
       二、被告王某同意于2019年7月起分两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贺某还清上述款项,第一期于2019年7月6日前支付人民币16,000元,第二期于2019年8月6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元;
       三、若被告王某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贺某与被告王某因本案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双方均不得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若被告王某未及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贺某有权要求按其诉求全部款项42,004.33元扣减被告王某已付款项之余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被告王某同意于2019年7月6日前径行支付给原告贺某。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伙纠纷。原、被告双方合伙经营一家烤肉店,并约定开业6个月后没有盈利,被告就要将原告投资的5万元退还。后因为烤肉店没有盈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万元,被告同意了,但是却只陆续支付了21000元。多次催要无果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款项以及相应利息。最终,双方在国晖律师的努力下达成调解,被告支付了剩余应付的钱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052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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