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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何维权?国晖律师来帮您!
发布时间:2021-05-25 14: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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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雷某,男,1984年生,户籍地:深圳市罗湖区xx楼。
       原告龙某,女,1985年生,户籍地:深圳市罗湖区xx楼。
       被告吴某某,男,1980年生,户籍地:深圳市南山区xx楼。
       被告毛某,女,1986年生,户籍地:深圳市龙岗区xx楼。
       原告诉称:2019年1月下旬,两被告因公司经营资金周转紧张,向两原告借款60万元,双方约定在2020年4月24日前还本付息。但截至2020年4月24日,两被告仅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50万元。
       因两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双方在2020年4月27日另行签订《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两被告向两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月利息为2%,按月收息,借款期限为12个月。但《借款合同书》签订后,两被告仅支付了2020 年5月的利息,未按合同第六条约定按期足额支付2020年6月、7月、8月利息,截至起诉时,已拖欠三个月的利息合计3万元。
       两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催告两被告,两被告一直无理拖延支付利息。2020 年8月28日两原告向两被告发出书面《催款函》,但两被告在收到催款函后仍强硬拒绝支付拖欠的利息,两被告长期拖欠且拒绝支付利息的行为,导致两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两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两原告在2020年9月2日向两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和支付借款利息。但两被告在收到解除通知书后仍拒绝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和支付借款利息,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两被告向两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2、依法判决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3万元(自2020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24日,应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3、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两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4、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两原告已支付的保险费人民币700元;以上暂合计人民币: 550700 元;5、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南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两被告确认尚欠两原告借款本金221007元,两被告于2022年10 月10日前支付两原告借款本金221007元(原告收款账户:开户人雷某某,开户行xx银行深圳龙岗支行,账号62148675xxxxxxxxx);
       二、若两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两被告还需另行支付两原告借款利息(利息以本金2210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19年1月26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原告可就全部剩余借款及其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两被告在2019年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但未按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经多次催告无果,两原告委托国晖律师诉至法院。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收集、整理、整合了两原告和两被告之间的多次借款往来的相关证据材料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开庭前,两被告愿意跟两原告达成调解,最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MS201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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