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金及利息追偿)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尚某某因借款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2019年,被告找他人借款购买原材料,但无力偿还,便找原告借款用于周转,并承诺会尽快还钱且每月利息一分三。原告答应出借后替被告清还掉所有债务,可被告仅支付过部分利息,本金一 直拖欠从未归还。直到2023年2月,双方经过结算确定未还本金为260000元,之前的未还利息为20000元,共计280000元,被告以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永高人民币26 0000元,利息壹分叁;《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张家高利息20000元,2023年3月底到4月中旬还清。后被告从未还过任何本金或者利息,原告凭借条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屡屡推诿原告,以此拖延付款。
2025年原告在律师协助下,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26万元、利息81675元(计算至2025年2月13日)及诉讼费用。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考虑到对方的切实经济实力,通过梳理资金往来凭证、完善证据链条,最终促成调解方案,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25万余元。
【争议焦点】
借款本金的实际金额认定;口头约定利息的合法性及计算标准;分期履行方案的可行性保障。
【处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
债务确认:被告承认欠付本金20万元、截至2023年2月9日的利息5万元,以及后续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分期方案:
2025年9月19日支付23363元;
2026年2月15日支付4万元;
2026年9月25日支付4万元;
2027年2月4日支付6万元;
2027年6月9日支付4万元;
2027年9月15日结清余款。·
违约条款:如未按期支付,剩余款项视为立即到期,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3363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我方将口头借贷关系通过《借条》《欠条》等书面证据固定,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确保借贷合意得到司法确认。
在调解中主动将利率从15.6%降至12%,既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原《合同法》第211条),又提高被告履约可能性。通过“加速到期条款”设计,将分期还款风险降至最低,确保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力。
律师通过精准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在维护当事人核心权益的同时,促成纠纷实质性化解,避免执行难问题。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合晖民字第036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