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广东省的郑AA(女,198X年X月生)与其前夫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向郑AA的妹妹郑BB借款93500元(其中63000元约定月利率0.8%,30500元无书面利率)。2024年原告郑BB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合计111,412.02元。诉讼期间,两被告已离婚且完成财产分割(房产各占50%,李某需支付郑AA33万元补偿)。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被告郑AA应诉,主张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按份承担。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3500 元,并支付利息17912. 02元(其中:以借款本金63000元为基数,根据借条约定的0.8%月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12月31日计日起计至二被告实际归还全部借款之日止,现暂计至2024年12 月15日为17912. 02元;以借款本金30500元为基数,根据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即年利率3. 65%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二被告实际归还全部借款之日止);
2、由二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1.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 已离婚配偶的债务承担比例;3. 无书面约定部分借款的利息计算标准。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李某、郑AA共同向原告郑BB返 还借款本金93500元;
二、被告李某、郑AA共同向原告郑BB支付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6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 率9. 6%,自2021年12月31日起计至被告李某、郑AA实际 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 自2025年3月10日起计至被告李某、郑AA实际清偿之日 止);
三、驳回原告郑BB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 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 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通过国晖律师代理,委托人郑AA的债务性质获司法确认,其前夫被判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国晖律师在案件代理中,紧扣《民法典》第1064条,通过银行流水、离婚判决书等证据,构建“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链条,突破被告李某“不知情”的抗辩,成功将债务定性为共同债务。针对离婚财产分割已完成的特殊情况,主张“共同债务不因离婚免除”,并引导法院关注30500元借款的合理利息标准(最终按LPR的85%认定),有效降低委托人利息负担。
总结来说,委托当事人与共同被告前夫在婚姻期间曾向委托当事人的妹妹借款,对此,委托当事人认可,但认为应该属委托当事人与共同被告其前夫的夫妻共同债务,经与原告配合质证,最终法院采信了委托当事人与原告的观点,认定借款系委托当事人与其前夫的共同债务,完成了代理任务。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未约定利息的借贷,债权人可主张逾期利息(按LPR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主张事实有举证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邕晖民字第056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