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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支招〡受害人因车祸致残,应这样索赔…
发布时间:2018-11-21 11: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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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受害人因车祸致残的,由于涉及到后续治疗的问题,受害人更适宜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葛某,女,1964年5月28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秦某,粤S XXXXX号车驾驶人。
       被告二:东莞市xx汽车有限公司,系粤S XXXXX号车辆的所有人、被保险人,同时也是被告一的工作单位。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系粤S XXXXX号车辆的保险人。
       2014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一秦某驾驶粤S XXXXX号大客车从沙田大道往沿河路方向行驶,行至东莞市沙田镇站前路沙田车站路段时停车开门上下客,在关门起步时,后门夹住原告衣服,令其跌倒在地,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认定被告一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葛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葛某被送往东莞市沙田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66天。2014年9月9日,广东岭南司法鉴定所对葛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葛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在国晖律师协助下,葛某起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承担原告各种损失的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项目的损失共计186207.8元。
      案件结果
       2015年4月14日,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于本案事故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一次性赔付170000元给原告葛某;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按照以上协议履行赔付义务后,原、被告各方互不追究事故的赔偿责任。
      国晖点评
       出于对日后出现并发症需要后续治疗可以二次诉讼的考虑,受害人葛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选择了诉讼的方式索赔。
       最后,双方当事人在受诉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一次性赔付170000元给受害人葛某,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事实上,与原主张的赔偿损失金额相比,受害人葛某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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