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交通事故部 > 国晖案例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赔偿比例应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18-11-22 12:04:56
浏览量:1595
      【引    言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赔偿比例的分配要根据事故主体予以确定,发生事故的主体不同,各方需要承担的赔偿比例也有所差异。
      案件简介
       受害人:唐某,男,1952年12月6日生,农村户口。
       致害人:高某,粤S XXXXX号车驾驶员。
       赔偿义务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粤S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
       2017年12月7日16时50分许,致害人高某驾驶粤S XXXXX号车在石岩街道宝石路牛城村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时,车头与同方向同车道行驶由唐某驾驶的电动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唐某受伤。交警认定被高某与唐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唐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中医院治疗,共住院23天。2018年4月20日,广东华泰司法鉴定所对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唐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
       唐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后委托国晖律师介入协助,要求致害人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项目的损失。
      案件结果
       2018年6月7日,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双方当事人就本次交通事故所达成如下协议:
       一、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损失,按责任分摊后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97358.39元(不含已发生医药费);该赔偿款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直接汇入唐某指定账户;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按照以上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就本次交通事故的唐某损失一次性终结。此后,唐某不得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以任何理由,再就本交通事故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出追加任何经济赔偿的要求。
      国晖点评
       本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从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看,受害人唐某与肇事司机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受害人唐某作为非机动车方,应承担事故40%的责任,高某作为机动车方,应承担事故6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唐某因车祸构成了10级伤残,其选择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主张事故损失,扣除受害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需要承担40%的赔偿比例以及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外,受害人仍获赔了97358.39元。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771号。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