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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律师介入下各方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19-07-30 11:56:11
浏览量:985

      【案  由】交通事故。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女,1969年3月12日生,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运西村。
       被告张某,男,1969年5月2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雄州镇河南村委会畈塘水村。
       被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八区兴华路128号三楼(办公场所)。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
       2014年1月21日,张某(系被告二公司员工)驾驶粤B75041号牌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梨园路后向右转弯时,车辆前轮与在人行横道经过的行人陈某左脚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认定,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平乐骨科医院治疗,住院医疗费费大部分被告已支付,部分治疗费用未支付。原告左足1-4趾近节趾骨远端开放性骨折,取出钢针后,发生肿胀,历时八个多月仍然无法正常行走。国晖律师事务所在接到原告的委托之后迅速行动,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被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本案原告陈某垫付医疗费人民币12640.8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人民币700元。
        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前将此次交通事故赔偿款项人民币22000元支付至原告陈某中国农业银行名下的账户内。
        3.原告陈某不再就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向各被告主张权利。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5.5元,由原告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交通事故纠纷。我们的律师在接到原告方的委托后,就立即开始调查相关案情,努力搜集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在此过程中,我们的律师发现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必要进行庭审,于是积极促成和被告方进行调解达成协议,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JT05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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