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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国晖律师农转城巧维权
发布时间:2019-10-21 11: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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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女,1994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XX村X号。
       被告一:徐某,男,1973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前进二路XX居X区。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李振平,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XX号。
       原告诉称,2018年8月12日7时24分许,被告一驾驶车辆,在宝安区前进二路西乡大道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驶时,车头与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步行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住院治疗,自2018年8月12日至2018年9月30日,在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9天。2019年2月22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原告胡某伤残等级为拾级。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上述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68565. 80元。
       二、以上损失由被告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再赔偿其余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由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一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原告为农村户籍,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此外关于理疗费、护理费以及后续治理费等都存在异议。
      争议焦点
      是否应当按照城市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庭审调查后,法院作出( 2019)粤0303民初13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胡某人民币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胡某人民币48949. 13元;
       三、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被告一驾驶车辆将原告撞伤,造成交通事故,由于被告一在被告二处购买了保险,因此将被告二并列为共同被告。国晖律师在接到原告的委托后,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在庭审过程中运用农转城等诉讼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多的利益。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该案件得以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JT050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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