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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国晖代理原告成功索赔14万元!
发布时间:2019-11-15 12: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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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1961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XX号X房。
       被告一:王某,男,1971年X月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攸县网岭镇新陂村XX组X号。 
       被告二:深圳市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XX大厦X楼。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尤某,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X号X楼。
       原告诉称,2018年6月19日14时15分许,被告一驾驶机动车在福田区深南华富路南侧由西往北方向行驶至福田区深南华富路南侧人行横道时,车头左侧与在福田区深南华富路南侧由北往南的行人李某身体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至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至2018年7月20日,住院31天。2018年12月18日,经广东南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原告伤残等级为2个拾级。事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上述各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75606.93元。
       二、以上损失由被告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后再赔偿其余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由被告一、二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应当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告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庭审后,作出(2019)粵0303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蔚珍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146393. 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李蔚珍人民币110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李蔚珍人民币36393.6元;
       四、驳回原告李蔚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被告驾驶机动车,将原告撞伤,导致原告必须住院治疗,经广东南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原告伤残等级为2个拾级。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各类侵权损害赔偿,最终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法院经过庭审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JT040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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