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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子被撞坏,被告赔偿车主维修费28000元
发布时间:2024-03-30 14: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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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钟某某,男,1973年8月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1,男,1967年10月出生,住四川省西冲县。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X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某,住山西省运城市。
       被告运城市盐城区XX货运部,负责人,赵某某,住运城市盐湖区。
       原告钟某某诉称:2023年3月23日13时39分,被告黄某某1驾驶车牌号为晋M*****大型汽车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路XX隧道往桂城方向与原告钟某某聘请的司机曾某某驾驶的赣CB****大型汽车、案外人黄某某2驾驶的粤W*****大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1、曾某某、黄某某2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认定被告黄某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员工曾某某及案外人黄某某2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赣CB****大型汽车交由佛山市南海区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花去维修费28000元。
       被告黄某某1是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X物流有限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公司交办的职务。晋M*****大型汽车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晋M*****大型汽车的所有人是被告运城区盐城区XX货运部。曾某某驾驶的赣CB****大型汽车的所有人是高安市XX货运信息部,该货运信息部是原告钟某某于2022年12月13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并于2023年6月18日注销。
       就损害赔偿原告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8000元。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各被告均未答辩。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车辆维护费用30008.95元,扣除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范围内赔付的2000元,原告主张28000元。
       二、被告黄某某1是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X物流有限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是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X物流有限公司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被告运城区盐城区XX货运部为肇事车辆晋M*****大型汽车的所有者,故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四被告如何赔偿原告的损失?
      【判决结果
       一、被告黄某某1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8000元给予原告钟某某。
       二、驳回原告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虽未经交警责任认定,但黄某某1、曾某某、黄某某2三方签订的《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认定被告黄某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各方均无异议,故法院认可该协议的效力。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险范围内自觉赔付2000元给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黄某某1承担。虽原告主张被告黄某某1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X物流有限公司的员工,发生事故时在履行工作职责,但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该方面的证据未予以支持。被告运城市盐城区XX货运部虽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但法院认为其不存在过错,故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FHJT001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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