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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撞死人,死者家属获赔偿款183860.85元
发布时间:2024-06-15 14: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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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2,女,1959年8月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系死者刘某某1的长女。
       原告刘某某3,男,1962年1月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系死者刘某某1的长子。
       原告刘某某4,女,1965年7月出生,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系死者刘某某1的二女儿。
       原告刘某某5,女,1968年3月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系死者刘某某1的三女儿。
       原告刘某某6,女,1970年6月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系死者刘某某1的四女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79年6月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
       被告西安市XX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汪某,住江西省宜春市。
       被告谭某某,女,1975年6月出生,住封开县江口镇。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负责人,任某,住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刘某某诉称:2021年10月18日14时21分许,被告黄某某驾驶赣C7****重型自卸货车由肇庆市往梧州市方向行使,途径封开县XX国道235公路135米路段时,车辆碰撞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某1,造成刘某某1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11月19日封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刘某某1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22年10月19日广东XX司机鉴定中心作出司鉴中心[2021]X鉴字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刘某某1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失死亡。
       被告黄某某系赣C7****重型自卸货车的司机,被告西安市XX物流有限公司为赣C7****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被告谭某某为赣C7****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所有人,赣C7****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交通事故上述原告产生医疗费894.25元、死亡赔偿金251285元、住宿费及交通费5000元、误工费869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就损失赔偿上述原告无法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四被告共同赔偿上述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22799.07元。
       二、判令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
       三、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谭某某答辩意见:被告黄某某是答辩人请的司机,赣C7****重型自卸货车是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在XX公司购买的,车辆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另外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垫付了40000元。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答辩意见:
       一、涉案车辆在答辩人处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范围内,在驾驶证、行使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答辩人同意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且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50%。
       二、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已赔付71811元,该款已支付原告刘某某3,请求法院予以扣除。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承担60%的责任比例并无认可的法律及事实依据。
       三、关于医疗费要求按票据实际核算,要求扣除15%的非医保费用。对死亡赔偿金的年限及计算方式均无异议,但原告方并未提供按城镇标准的证明,故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不超过10000元,因刘某某1本身也存在过错,故答辩人不同意赔偿。丧葬费用过高,要求法院酌定。误工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同意赔偿。
       被告黄某某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未答辩。
       国晖律师代理上述被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意见:
       一、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涉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上述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黄某某对上述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谭某某和西安市XX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某某应承担的部分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的责任承担比例,以及减扣被告黄某某、被告保险公司已赔付的费用后,各被告仍需赔偿223114.85元。
      【争议焦点
       上述原告的损失总共是多少?
      【判决结果
       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894.25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08189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74777.6元,共183860.85元给原告刘某某2、刘某某3、刘某某4、刘某某5、刘某某6。
       二、驳回上述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支持医疗费894.25元、死亡赔偿金251285元、丧葬费71811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8000元,共372190.25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误工费未支持,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无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的项目,仅支持将伤者送医院抢救及家属前往医院支持的交通费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SHMS1618-352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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