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1月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9月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州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李某某诉称:2020年10月28日20时23分,被告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RD*****号小轿车在广州市天河区XX路由北向南行使,行使至XX中路南139米,遇案外人施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在XX路相对方向行使,原告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该道由南往北行使,因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车头左部部位与施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车头部位、及原告李某某的车车头部分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案外人施某某及原告李某某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某逃逸。2020年12月22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无责任,案外人施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XX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1月7日出院,共住院10天,出院诊断:1.右大腿皮肤裂伤;2.左顶部头皮血肿;3.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1.建议休息半个月,加强营养;2.伤口隔日换药,保持伤口干洁,术后2周拆线,按时口服消炎药;3.不适门诊随诊。出院后原告又多次到XX医院及南方医科大学XX医院门诊治疗。应事故原告受损共花费医疗费18817.91元,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200元、护理费1500元、误工费8481.9元、财产损失1247元。
粤RD*****号小轿车为被告广州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且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10万元。
就损害赔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单车费手机费用共计35188.81元。
二、其他诉讼请求不变。
【争议焦点】
各被告如何承担原告的损失?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总共损失金额为多少?
【判决结果】
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原告和各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李某某支付21000元。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权利义务结清。
三、本案受理费33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属三车发生碰撞,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共损失35188.81元。因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某有逃逸行为,故被告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涉事车辆在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法院主持下原告与被告各方自愿调解,被告赔偿原告21000元后案件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SHMS0393-365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