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陈某某,男,1989年9月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6月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陈某某,住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陈某某诉称:2018年9月24日13时31分,被告李某某驾驶粤Bk****号小轿车在南山区南新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时,车头与正在通过斑马线由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部车损坏及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驾车通过斑马线未礼让非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第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0月25日出院,共住院31天,产生医疗费3793.32元。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个拾级及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60日、误工期180天,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948元。原告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另原告已婚,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事故发生时分别为6岁、2岁、1岁。
因交通事故原告还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护理费8130元,误工费33213元,残疾赔偿金231625.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1000元。
就损害赔偿原告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庭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上述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95309.71元。
二、以上损失由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再赔偿其余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
【判决结果】
起诉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双方在庭外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双方同意原告方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导致的除了被告李某某垫付医疗费外(被告李某某已经报销)所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后续治疗费、交通费、 抚养费等国家法律范围内一切损失合计:250000元。 以上费用250000 元由被告李某某直接委托其保险公司支付至原告指定账号,被告李某某垫付的医疗费22739.03 元由被告李某某直接向其保险公司索赔
二、原告方承诺在收到上述赔偿金后不得再就此次事故向被告李某某及其保险公司提出任何保险索赔或诉讼请求, 双方责任全部终了。
调解签订后原告向法院撤回了诉讼。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原告被被告撞伤致十级伤残,其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项目,原告因交通事故共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95309.71元,因被告李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而涉事车辆在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起诉后,在庭外与被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50000元终结本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JT023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