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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者亲属获赔偿款790398元
发布时间:2024-08-01 11: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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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女,1954年7月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县。系死者宗某某1之妻。
       原告宗某某2,女,1980年10月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宗某某3,女,1989年8月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8月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中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聂某某,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张某某诉称:2020年11月11日10时10分,宗某某1驾驶“飞鸽”牌电动自行车在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XX小学校南由东向西行使,遇被告王某某驾驶驾驶京Q3****号小轿车在该处由北向南行使,电动自行车前部与小轿车左侧接触,双方发生碰撞,造成宗某某1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2月23日深圳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某某1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宗某某1即被送往北京市XX县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2月11日出院,共住院30天,出院医嘱:不适随诊,继续住院行康复治疗等。2020年12月11日入住XX附属医院XX康复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1月22日出院,共住院42天。2021年2月18日经北京XX司法鉴定所对宗某某1的死亡作出鉴定结论:宗某某1不排除因重度颅脑损伤后多脏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后尸体火化。
       京Q3****号小轿车为被告王某某所有,在被告中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100万。
       因交通事故上述原告损失医疗费343092.04院、住院伙食补助费7200元、营养费4900元、护理费2278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10833.33元、死亡赔偿金902642元、丧葬费70290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交通费7000元、财产损失23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34.5元、护理用品费4551.8元。上述损失共计1479623.67元。因被告王某某与死者宗某某1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应赔偿的损失应为(1479623.67元-200000元)*50%+200000=839811.84元。
       就损害赔偿上述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述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赔偿上述原告损失:医疗费343092.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0元、营养费4900元、护理费22780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10833.33元、鉴定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902642元、丧葬费702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财产损失2300元、交通费7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586.3元,以上共计1479623.67元,分责任后赔偿839811.84元。
       二、以上损失首先要求由被告中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付,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答辩意见:
       一、认可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涉事车辆在答辩人处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10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已垫付医疗费8209.98元,其中包括5000元的住院押金,其中的3209.98元的医疗票据在答辩人手中。
       被告中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答辩意见:
       一、认可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涉事车辆在答辩人处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10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交强险外同意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
       二、医疗费凭票据赔偿,自费费和非医保用药不同意赔偿。营养费认可按30元/天计算,计算98天。护理费认可90天,护理费发票认可,无发票的同意按100元/天赔偿。亲属误工费不认可。鉴定费不同意赔偿。同意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同意赔偿508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25000元。财产损失、交通费要求法院酌定。残疾辅助器具费认可发票,不认可收据。
       庭审中国晖律师律师上述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意见:
       一、事故发生后宗某某1共住院72天,花去医疗费343092.04元,其中包括救护车费1756元、住院费341326.84元、门诊费9.2元。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7200元。营养费按50元/天计算,从事故发生当天至死亡前一天,共98天。护理费宗某某1从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月22日住院期间的64天请护工护理,有护理协议和发票为证。2021年1月23日至2021年2月16日共26天由家人护理,按同期护工标准200元/天计算,护理费总共17580元。
       二、因办理丧葬事宜大女儿宗某某2请假30天,其丈夫刘某某请假5天,小女儿宗某某3及其丈夫各请假各15天,误工工资原告方要求按5000元计算,共产生误工费10833.33元。
       三、死亡赔偿金,宗某某1死亡时67周岁,赔偿13年,按2020年北京市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434元计算,共902642元。产生丧葬费70290元。经鉴定花费鉴定费2000元。因事故造成死者亲属精神上的痛苦,被告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交通费7000元,其中有票据的有4484元。因事故造成财产损失2300元,其中包括受伤后抢救伤者造成的衣物损失300元、电动车损失2000元)。因事故还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2034.5元、护理用品费4551.8元。
      【争议焦点
       上述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被告是否需要赔偿误工费?
      【判决结果
       2021年7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宗某某2、宗某某3医疗费5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0元、营养费4900元、护理费22780元、死亡赔偿金59331.7元、丧葬费508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586.3元、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宗某某2、宗某某3医疗费167743.02元、死亡赔偿金421655.15元。
       三、被告王某某于本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宗某某2、宗某某3赔偿款1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宗某某1与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各原告的损失被告王某某承担50%的责任,涉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各原告所受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王某某赔偿。案例中法院共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各原告789398元,其中包含的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100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粤晖京字MS00322-00322-032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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