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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九级伤残,赔偿如何正确计算,看真实案例!
发布时间:2025-04-19 11: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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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8日7时38分许,被告谢某某驾驶粤BJQXXX号车在翻身路行驶至湖滨中 路路段时,车身左前与由原告驾驶的无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责任认定:被告谢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查,被告谢某某系车辆粤BJQXXX 号车的驾驶人,被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系该车辆所有人。被告谢某某系被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被告谢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同时,肇事车辆投保情况:粤BJQXXX号车在被告中国人 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以及 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

       原告石某某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向被告方主张赔偿医疗费、鉴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总损失计算为:

       1.医疗费:209318. 55元。
       2.鉴定费:4692元。
       3.营养费:5000*0. 31=1550 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47天=4700元。
       5.交通费:30元/天*49天=1470元。
       6.护理费:18760元。
       参照鉴定意见,护理期90天,住院期间护理费已由被 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垫付为6600+7000=1 3600 元,故护理费为13600+ ( 90-47 )天*120 元/天=18760元。
       7.误工费:5906. 56元。
       8.后续治疗费:酌定20000元。    .
       9.残疾赔偿金:62522元/年*20年*0. 31=387636. 4元。
       10. 精神损害抚慰金:31000元。
       11. 辅助器具费:酌定682元。
       以上费用合计685715. 51元。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原告的各项赔偿请求是否合理;赔偿责任如何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分担。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确认原告石某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350412.38元【120000+(685715. 51-120000)*80%-150000-58560. 03-13600=350412. 38 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已向石某某垫付150000元,深圳市某某物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已向石某某垫付72160.03元。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需赔偿石某某301222.41元,包括赔偿款及一审案件受理费5168.97元,合计306391.38元。
       3.深圳市某某物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最终需赔偿石某某48514.97元,包括赔偿款及一审案件受理费1374.03元,合计49889元。
       4.各方确认垫付及支付的款项不再相互追偿。
       5.石某某收到上述赔偿款后,视为损失已得到全部赔偿,不得再因涉案交通事故向各方主张任何权利和追究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根据上述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高度的专业性和精湛的法律技巧。面对复杂的案情和多方被告,律师团队首先明确了诉讼策略,将重点放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上,同时也不忽视对其他被告的追偿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团队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和证据材料,成功反驳了保险公司关于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抗辩,确保了原告能够获得全面的赔偿。

       此外,律师团队还通过精心准备和据理力争,在调解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为有利的赔偿方案。最终,通过法院的调解,原告不仅获得了足额的赔偿款,还避免了漫长的诉讼过程和可能的不确定性风险。此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方面的专业能力和实战经验。

      【相关规定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承担方式。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了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的赔偿顺序和规则。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进行了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JT001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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