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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购买有交强险,司机是否需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5-04-24 11: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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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XX,男,1967年4月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77年3月出生。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于X,  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陈XX诉称:2022年12月14日18时15分许,原告陈XX驾驶未登记备案的两轮电动车在深圳市保安区XX街道XX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XX小区XX路段时未驶入机动车道,车身左侧与王X驾驶的粤B0*****号大型普通客车车头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XX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12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陈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XX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12月17日出院,出院诊断:1、左肱骨近端骨折;2、左肩关节脱位;3、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半月板损伤;4、左股骨远端撕脱性骨折;5、左胫骨远端撕脱性骨折;6、血小板减少症;7、下肢动脉血块;8、左股骨远端骨软骨瘤;9、胃炎;10、高血压。出院医嘱:建议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2022年12月17日入住佛山市XX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12月22日出院,出院医嘱:1、随诊方:全休壹个月;2、康复诊疗方案:定期复查等。两次共住院8天。出院后于2023年2月6日、2023年3月21日、2023年3月23日、2023年6月10日在深圳市宝安区X医院门诊复查。2023年6月19日,广东XX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1、被鉴定人陈XX的伤残等级两个十级;2、被鉴定人陈XX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涉事车辆粤B0*****号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有交强险。
       原告为深圳市XX动漫设计有限公司的员工,月收入为4750元。
       因交通事故原告损伤医疗费28188.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2900元、交通费 2322.65元 、误工费28500元、护理费10800元、营养费 7200元、伤残赔偿金155863元、鉴定费4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256124.08元。
       就损害赔偿原告无法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医疗费28188.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2900元、交通费 2322.65元 、误工费28500元、护理费10800元、营养费 7200元、伤残赔偿金155863元、鉴定费4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256124.08元,分责后原告主张202837.22元,上述损失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王X赔偿;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各被告如何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损失金额共是多少?
      【法院判决
       原告起诉后,原、被告各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90000元,且在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之前被告保险公司即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了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本案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涉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交强险的限额为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财产损失2000元,如交强险赔偿不足的,则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予以赔偿,如仍有不足,则由侵权人赔偿,因本案中涉事车辆未购买商业第三者险,故交强险赔偿后再由被告王X赔偿。原告起诉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协议达成后即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接受,和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JT005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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