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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死亡,赔偿协议竟没有自己,母亲起诉维权案
发布时间:2025-06-04 15: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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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0日21时40分许,被告张某某驾驶粵BXXXXX号小型客车沿龙岗区龙城街道某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时,该车底盘右后侧及右后轮与处于倒卧状态的曹某某身体发生刮擦、 碾压,造成曹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曹某某的母亲郜某某,作为原告,委托了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代理此案,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事故发生后,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与曹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曹某某的亲属包括母亲郜某某、丈夫郭某某以及儿子郭某。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深圳分公司”)与郭某某、郭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金。然而,郜某某作为曹某某的母亲,并未参与该赔偿协议的签订,也未获得相应的赔偿。郜某某认为,其作为曹某某的直系亲属,有权获得因曹某某死亡而产生的部分赔偿金,遂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原告郜某某是否有权获得因曹某某死亡而产生的部分赔偿金;被告平安财险深圳分公司与第三人郭某某、郭某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对原告郜某某产生效力。

      【处理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原告郜某某264842.67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处理结果依据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内容如下:

       1.责任认定‌:法院采纳了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与曹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2.赔偿项目及金额‌:
       3.死亡赔偿金:1150880元(依据法庭辩论终结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
       4.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事故导致曹某某死亡,法院酌情确定)。

       原告已领取退休金,故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未参与交通事故处理,故不支持丧葬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

       综上,死者亲属总损失为1250880元,其中11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余款1140880元按事故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60%,即684528元,总计赔偿额为794528元。原告郜某某作为死者亲属之一,可依法分得三分之一的赔偿款,即264842.67元。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与第三人达成的赔偿协议遗漏了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原告郜某某,该协议对原告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应向原告赔偿。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此案过程中,充分展现了其专业性和精细化办案能力。律师团队通过详细分析案情,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为原告郜某某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团队不仅注重法律条款的适用,还充分考虑了人情世故,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与第三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对原告不产生效力,从而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此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关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JT001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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