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原告:李某,女,1983年11月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李某某,女,1997年8月出生,住天津市北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吴某某,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李某诉称:2021年8月24日,被告李某某驾驶名下津AF*****小型普通客车,在河东区XX路与XX路交口,与原告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交警支队XX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即被送往天津XXXX总医院住院治疗27天,诊断为:1.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及头皮擦伤。因进行取出内固定装置手术,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再次入住天津XXXX总医院住院治疗8天。
天津市XX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出具鉴定结论书,结论为:原告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为90天。
津AF*****小型普通客车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医疗费139403.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9519.1元、误工费141636.9元、交通费568.34元、辅助器具费1244.95元、鉴定费1960元,共计312333.05元,事故发生后,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垫付医疗费18000元。
就损害赔偿原告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39403.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9519.1元、误工费141636.9元、交通费568.34元、辅助器具费1244.95元、鉴定费1960元,共计312333.05元,如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答辩意见:
一、对事故认定没有异议,涉事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比例没有异议。
二、答辩人同意原告合理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后答辩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了医疗费18000元,要求予以扣减。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并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139403.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9519.1元、误工费141636.9元、交通费568.34元、辅助器具费1244.95元、鉴定费1960元,共计312333.05元,因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二、事故车辆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李某某应赔偿的责任应先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李某某赔偿。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被告如何赔偿原告?
【判决结果】
2024年4月24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承保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120991.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9219.13元、误工费106223元、辅助器具费1244.95元、交通费471.6元、复印费42元及鉴定费196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案中经交警责任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因涉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李某某应承担的责任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原告主张部分未超出保险部分,故被告李某某事实上并不用赔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津晖交字第000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