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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十级伤残!肇事司机赔偿受害人478874元
发布时间:2025-09-04 09: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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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连某某,女,汉族,1988年5月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8年1月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京XX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石某某,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陈某某,住北京市丰太区。
       被告:邢某某,男,汉族,1989年6月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桑某,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连某某诉称:2021年11月12日5时13分,在北京市朝阳区XX高速进XX方向XX桥北侧,被告张某某驾驶京KH****号轻型货车由北向南停车,薛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JF****的轻型厢式货车搭载原告连某某和贾某某由北向南行驶,京JF****的轻型厢式货车与京KH****号轻型货车的后部相撞,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某、薛某某、原告连某某及贾某某受伤,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原告连某某衣服和鞋损坏并丢失一条金项链。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XX大队认定:张某某有高速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过错行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薛某某在高速公路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过错过错行为,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连某某和贾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前往北京市XXXX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2021年12月18日出院,共住院36天,诊断为:右侧髋臼、髂骨、耻骨上支骨折,右侧股骨胫骨折,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左侧股骨下段骨折,右侧眶内壁骨折,口轮匝肌断裂,右膝鹅足部分断裂,下唇开放伤口,右侧上颌窦积液,右侧筛窦积液,右侧蝶窦积液,双侧胸腔积液,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膝开放伤口,双眼睑软组织损伤,低钾血症,低钙血症,肝功能不全,双侧甲状腺结节,低蛋白血症,右侧动眼神经不全损伤,双肺挫伤,右侧骶骨翼骨折,右肾周及包膜下血肿,代谢性碱中毒,高胆红素血症,右髋关节脱位,颅内陈旧性微出血灶,右侧臀大肌、臀中肌损伤,右侧股外侧肌、股内侧肌、耻骨肌损伤,期间原告进行内固定手术,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双侧股骨头根据后期情况必要时行关节置换术,二期内固定物费用3万元,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原告支付住院费256964.5元。出院后原告多次门诊复查。2023年2月6日北京XX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出具鉴定结论,结论为:原告构成三个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20%,误工期365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4350元。原告父亲连某岭,事故时62岁,母亲肖某某,事故时62岁,育有包括原告连某某在内的六个子女,夫妻两人已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由包括原告连某某在内的六名子女扶养。事故时原告连某某已婚,与丈夫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大女儿薛某莹事故时12岁,二女儿薛某涵,事故时10岁,儿子薛某帅,事故时8岁。
       原告连某某事故前月收入为9000元。
       京KH****号轻型货车挂靠在北京XX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实际所有人为被告邢某某,被告张某某为邢某某雇佣的司机,涉事车辆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定期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500万元。
       因交通事故原告连某某损失医疗费257450.50元、二次手术费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36000元、护理用品费162元、误工费109500元、残疾赔偿金483587.86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47494.96元)、鉴定费4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3000元、财产损失7838.1元,共计974488.46元。
       原告与被告就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连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护理用品费162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7838元,共计66000元;
       二.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连某某医疗费128725元、二次手术费15000元、营养费3300元、误工费20081元、残疾赔偿金241793元、财产损失1800元,共计410699元;
       三.被告邢某某、北京XX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连某某鉴定费2175元;
       四、驳回原告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
       被告北京XX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答辩意见:
       一.涉事车辆京KH****号轻型货车由周某购买,登记在答辩人名下,其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在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超赔险,每次事故赔偿500万元,超赔险是对交强险和三者险外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
       被告邢某某答辩意见:
       一.肇事车辆是答辩人购买的二手车,该车辆和周某无关,车辆只是挂靠在被告北京XX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其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在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超赔险,每次事故赔偿500万元。保险条款未约定此保险为补充保险;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交通费没有提交票据予以支持。护理费没有明细清单。二次手术费没有实际产生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财产损失仅是原告口述物品丢失,未提供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物品的价值。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答辩意见:
       一.涉事车辆在答辩人处购买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答辩人已理赔车辆损失43650元,涉事车辆在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投的保险应一并处理。
       二.有关误工费,原告有固定收入,但未举证证明其收入扣减情况,应不予认可。财产损失,交警队未调查,仅是根据当事人描述就将财产损失记入交通事故认定书,答辩人不认可原告项链丢失。残疾赔偿金不认可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
       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答辩意见:
       一.认可涉事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超赔险,每次事故保额为500万元,这是对交强险和三者险外赔偿责任的补充责任。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原告连某某参与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连某某因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257450.50元、二次手术费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36000元、护理用品费162元、误工费109500元、残疾赔偿金483587.86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47494.96元)、鉴定费4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3000元、财产损失7838.1元,共计974488.46元,按照50%的比例分责后主张521244.28元;
       二.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超出部分按照50%的责任比例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仍有不足的由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安全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仍有不的由被告张某某、被告北京XX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赔偿。
      【争议焦点
       各被告如何赔偿原告?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23年10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连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护理用品费162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7838元,共计66000元;
       二、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连某某医疗费128725元、二次手术费15000元、营养费3300元、误工费20081元、残疾赔偿金241793元、财产损失1800元,共计410699元;
       三、被告邢某某、北京XX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连某某鉴定费2175元;
       四、驳回原告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案中涉事车辆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同时还投保有超赔险,超赔险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补充,法院判决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张某某负担,被告邢某某为车辆所有人,被告张某某为邢某某雇佣的司机,邢某某所有的车辆挂靠在被告北京XX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故根据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故被告北京XX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邢某某应赔偿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京晖交字第004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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