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男,汉族,1964年,住广东省云浮市。
被告:唐某某,汉族,1975年,住广东省高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市XX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
原告陈某诉称:2022年8月22日18时许,被告唐某某驾驶粤W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WQ***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XX省道从XX往XX方向行驶,行驶至云浮市云安区XX省道30KM+850M处停车升起车厢时倾倒部分碎石在XX往XX方向行驶的最右侧车道级路肩后离开,19时30分许陈某驾驶WX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X省道从XX往XX方向行驶至此处时碰撞碎石堆,造成原告陈某受伤及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9月22日,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即被送往云安区XX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1.左胫骨近端、左胫骨平台髁间隆起粉粹性骨折2.左腓骨小头骨折。建议上级医院手术处理。2022年8月23日入住佛山市XX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9月9日出院,共住院17天。出院医嘱:1.定期门诊复查2.维持石膏外固定进行功能锻炼,患肢暂勿下地负重/激烈运动3.全休3个月4.住院期间留陪壹名。2022年11月10日原告陈某为康复治疗需要入住云浮市XX医院,于2022年11月25日出院,共住院15天,住院期间留陪2人。出院医嘱:1.出院后继续全休叁个月,注意左膝关节功能锻炼,避免关节粘连2.定期复查血清尿素3.我科或者骨科门诊定期复查治疗4.不适随诊等。
2022年12月26日,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陈某的伤情出具鉴定结论,结论为:1.委托材料是符合、充分及关联的,予以采纳。2.被鉴定人陈某的损伤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被鉴定人陈某左胫骨平台粉粹性骨折,已行内固定术,评定为十级伤残。4.被鉴定人陈某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5.被鉴定人陈某左胫骨内固定物取出费用约22500.00元(贰万贰仟五佰圆)。
粤W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交通事故原告陈某损伤医疗费71213.69元、后续治疗费2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营养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138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469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9056.32元、误工费38296.60元、护理费14010元、交通费2088元、维修费1095元,共计303461.61元。
事故发生前原告陈某在宝云XX有限公司做生产工,疫情至今该公司主要从事对外岗石的贸易,由于经济不景气原告经常是没有得到足够的上班时间,一大部分时间是在家放假,迫于生计原告在放假期间从事务农的副业,主要是在家从事养鱼和种果。
原告的被扶养人有:原告母亲陈某某事故时74岁。
就损害赔偿原告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陈某特向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唐某某、云浮市XX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向原告赔偿254151.62元。
二.判令被告唐某某、云浮市XX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中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情重新进行鉴定,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委托广东XX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2023年9月14日,广东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23]临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陈某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2、陈某的损伤,误工期评定为180日;3、陈某的损伤,护理期评定为90日;4、陈某的损伤,营养期评定为90日。
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229527.62元。
国晖律师代理被告唐某某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唐某某正在履行职务,故唐某某非本案适格主体,不应该承担责任,被告唐某某受雇于被告云浮市XX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货运服务,被告云浮市XX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按月支付唐某某劳动报酬。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正是被告唐某某接受被告云浮市XX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安排运送物品的途中,所驾驶的车辆也为被告云浮市XX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唐某某非本案适格主体,不应当承担责任。
二.即使法庭最终判定被告唐某某需要承担部分责任,被告唐某某亦觉得原告各项赔偿请求存在不合理的地方,1.医疗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存在外购药品费用,无法证明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必要支出,其复诊费用亦无法提供对应的诊疗材料,应当予以驳回。同时如医疗费已经经过医保或社保报销,亦不能重复主张,否则将导致双重获利。2.后续治疗费亦需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票据为凭,并且结合诊疗材料综合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3.住院伙食补助费,无证据证明第二次住院存在的必要行,仅认可第一次住院的金额。4.营养费及残疾赔偿金由法庭依法核实。5.精神损害赔偿金,因原告本身也存在过错,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无据。6.鉴定费为原告方单方委托,本案已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原告方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可作为证据使用,故相关费用应由原告承担。7.被扶养人生活,原告无提供原告母亲无生活来源,且目前国家养老保险已全面覆盖,其母亲的养老问题已有社会保障,另事故发生时,原告妻子未满55周岁,原告应当提交其妻子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8.误工费,误工费应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而原告提交的证据十五《工伤认定书》可说明本案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故原告不存在误工费。9.护理费,原告无证据证明第二次住院治疗存在必要性,且第二次住院比第一次住院的护理人数多,明显不合理,对第二次产生的护理费答辩人不予认可。同时,原告应提交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身份、收入以及存在护理事实等情况。10.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且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11.关于维修费,原告应提供事故发生后车辆定损的鉴定材料,自行委托维修的话有失公允,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答辩意见:
一.粤W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答辩人处购买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二.答辩人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垫付原告18000元,答辩人要求予以扣减。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负保险赔偿责任,原告受损结果的侵权行为原因是被告唐某某的倾倒行为,而不是交通行为,被保险机动车因素显然已不能成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的直接因素与必然因素,本案侵权结果的发生与被保险机动车已经脱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答辩人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次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要求法院予以驳回。
三.原告的涉案损害属于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的情形,本案作为侵权赔偿责任纠纷,对于原告已经或者可以从工伤责任中获得的与侵权责任性质相同的赔偿项目不应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工伤认定书》载明,本案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原告可通过工伤救济途径向工伤义务人主张权利,其用人单位也有支付相关赔偿的法律义务,对于属于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赔偿项目,应由原告向其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责任,根据工伤法律相关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排除已经获得及将来可以获得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赔偿费用(包括工伤职工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待遇、护理费),则原告在本诉中主张的上述费用不具有合理性,不应支持。对于侵权责任中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与工伤责任中的工伤医疗待遇性质相同,侵权责任中的伙食补助费与工伤责任中的伙食补助费性质相同,侵权中的误工费与工伤中的停工留薪待遇性质相同,侵权责任中的护理费与工伤责任中的护理费性质相同,侵权责任中的残疾赔偿金与工伤责任中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性质相同,对于上述性质相同的项目,原告应当披露其在工伤赔偿关系中获得的赔偿情况或是已经达成了相关赔偿协议及工伤赔偿协议的履行情况。无论原告是否放弃工伤赔偿请求,原告在本诉中主张与工伤性质相同或功能类似的赔偿项目属于主张重复受偿,因此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个别工伤赔偿中没有的项目外,对其余赔偿项目均不应支持。
四.对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结合疾病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记录、病历、医疗费用清单等诊疗材料据实核定。如有非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以及治疗非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病支出,答辩人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外购药不应支持。复诊费用不应支持。原告的医疗费可遵循医保或社保途径报销,因侵权以填平损失为原则,因此原告应提交医疗费发票原件及医保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其无进行医保报销的证明,否则不能排除原告已经或可以通过医保或社保报销而获利的情况发生,如原告不能提供以上材料,则应驳回其本项费用请求。后续治疗费不认可,本项费用尚未实际发生,要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告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以认可,原告第二次住院无必要性,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二次住院是否具备合理性。营养费由法院依法核准。误工费不予以认可,原告未提供具体收入的证据。护理费不予以认可,对第二次住院贰人护理不予认可,原告第一次住院为壹人护理,而第二次为贰人护理明显不合理。交通费过高不认可。鉴定费不认可,其为原告方单方委托,对其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答辩人已重新对原告的伤残进行鉴定,故鉴定费不同意承担。被扶养人费不认可,其母亲已达到退休年龄,母亲农村养老与城镇养老已全面覆盖,不存在无生活来源的问题。其妻子在事故发生时未年满五十五周岁,未达到退休年龄,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精神损害抚慰金答辩人不认可,原告对本案承担次要责任,具有一定的过错,答辩人仅同意赔偿1000元。维修费答辩人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
被告唐某某、云浮市XX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
【争议焦点】
1.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
2.原告的损失各被告如何赔偿?
【判决结果】
2023年12月22日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5日内赔偿214704.78元给原告陈某。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告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涉事车辆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先有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则由被告唐某某、云浮市XX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因被告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履行被告云浮市XX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任务,故超出部分由被告唐某某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云浮市XX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SHMS2184-795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