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8日18时11分许,在北京市昌平区白各庄新村中路中西医结合医院门口迤北处(定泗路),姜某某推行自行车在人行横道内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马某驾驶“思域”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轿车右前部与姜某某相撞,造成姜某某严重受伤。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处理,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姜某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姜某某被送往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康复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内踝粉碎骨折、闭合性腹腔脏器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耻骨上支骨折、右侧耻骨下支骨折、左侧气胸、多颗牙齿外伤性松动、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低血容量性休克、右侧外踝粉碎骨折、右侧后踝粉碎骨折、脑挫裂伤、副鼻窦积液、双侧上颌窦前壁外后壁上壁骨折、腹腔少量积液、右侧额骨骨折累及前颅窝、脾脏损伤脾周少量积液、双侧胸腔积液、右踝关节脱位、左侧第2-8肋骨骨折、右侧第2-7肋骨骨折、左跟骨骨折、左胫骨远端距骨外踝骨挫伤、左距腓前后韧带损伤、左胫距前后韧带损伤、右侧蝶窦壁骨折、双侧鼻骨开放骨折、右下胫腓前韧带部分断裂”等多处严重伤情。经司法鉴定,姜某某构成九级伤残和两个十级伤残(一个九级+两个十级)。
2025年,姜某某就首次治疗相关损失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该案,法院出具(2025)京0114民初XXXX号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及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并履行完毕。
然而,姜某某因伤情严重,仍需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2025年9月10日至9月25日,姜某某在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15天,行“右后踝钛板取出术、右外踝钛板取出术、右内踝空心螺钉取出术、右小腿肌疝缝合修补术”,出院后仍需定期复查。二次手术产生了新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拒绝就二次手术产生的费用再次赔偿。
姜某某再次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二次诉讼。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整理了二次手术的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等材料,核算了二次手术产生的各项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5天)、营养费(45天)、护理费(按鉴定意见及首次判决标准)、误工费(结合二次手术恢复期及首次判决认定标准)、交通费等,共计73871.71元。律师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积极与法院、保险公司及肇事方沟通调解方案。
【争议焦点】
首次判决履行完毕后,二次手术产生的费用是否应当另行赔偿?
二次手术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如何确定?
【处理结果】
本案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2026年8月1日前赔偿原告姜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0187元;
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662.5元由原告姜某某自行负担。
姜某某在二次手术后不到一年内即通过诉讼调解获得全额赔偿,加上首次判决获赔金额,两次合计获赔覆盖了全部医疗及康复费用。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二次手术后再次索赔”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核心价值在于:伤者在首次判决履行完毕后,因二次手术产生新的损失,依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再次主张赔偿;律师通过积极调解促成案件快速解决,让当事人在二次手术后不到一年内即拿到全部赔偿款。
交通事故致伤后,受害人因后续治疗(二次手术)产生的新费用,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延续部分,侵权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国晖律师准确把握了这一法律原则,在首次判决履行完毕后,及时为当事人提起二次诉讼,确保了当事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覆盖,避免了因“已结案”而无法再主张后续费用的困境。
二次手术的住院病案、手术记录、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等,是二次索赔的核心证据。国晖律师系统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整理了上述全部材料,确保每一项诉请均有据可依。同时,结合首次判决中已认定的伤残等级、误工标准、护理标准等,有效避免了二次诉讼中对相关标准的重新争议,加快了案件进程。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首次判决已经确认了事故责任及赔偿标准,具备良好的调解基础。国晖律师积极与法院、保险公司及肇事方沟通,最终促成保险公司在两个月内支付60187元赔偿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避免了冗长的判决及可能的执行周期。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京晖交字第017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