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凌某某,男,1964年02月05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梅县梅西镇xx村。
被申请人一: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南沙嘴路xx大厦xx号。法定代表人:韦某。
被申请人二: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华社区xx街xx大厦xx号。法定代表人:韦某。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5年12月初入职被申请人一处工作,工作地点为南山区大冲村,之后于2009年6月份左右被调到被申请人二处(工作地点为龙华大浪东龙兴工业园)工作,工作岗位为装配组领班。申请人在职期间,一直直接受被申请人二的考勤及管理,与被申请人二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因经营需要搬迁至东莞,于2018年7月份搬离了上述经营地点,同时,被申请人二与其他员工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二以申请人不系其员工为由,拒不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 两被申请人也不为申请人安排工作岗位,无奈,申请人只好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被迫离职后, 两被申请人未支付其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7759.77元。另,申请人在职期间未休过年休假;两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发放2017年的高温补贴。另,两被申请人为关联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均为韦某,且韦某均为两被申请人公司的股东。故请求:1、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的工资7759. 77元; 2、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9050元; 3、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度、2017年度以及2018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5747.13元; 4、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度的高温补贴750元; 5、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500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1、凌某某与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答辩人依然在深圳经营并未搬离,期待凌远兵回归工作岗位。2、答辩人自成立开业至今一直守法经营,秉承善待员工的基本原则,在实体经济持续低迷不振、举步维艰的情况下,依然准时发放几十名员工的工资以及缴纳社保,员工每年年休假均有享受,休假日分布在年中和春节法定节假日前后,且在暑假期间均有发放员工高温补贴。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两被申请人是否发放了高温补贴?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
2、第一被申请人同意于2018年9月10日前(含当天)支付申请人调解款人民币58000元,若逾期未支付则额外支付人民币20000元作为本调解书的违约金;
3、申请人放弃本案其他请求,申请人与第一、二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高温补贴费用等,提交了工资流水、社保、证人证言等为证。最后,双方在深圳市劳动仲裁委的组织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1663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