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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不上班无正当理由属于旷工,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9-02-14 14: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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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某,男,1973年8月21日生,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增产乡xx村。
       被告:深圳市盐田港xx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莫某某。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6月18日入职被告公司,工作岗位是箱船辅助,但原告于2016年9月15日工伤,于2016年9月16日至2016年10月10日住院休息。认定工伤鉴定等级为10级,工伤之后,仍返回工作岗位工作,但被告于2017年3月17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现公司仍拖欠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待遇仍未发放。本案经过仲裁程序,但原告对仲裁结果不服,现起诉至法院。综上所述,请求贵院: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2月1日至3月17日拖欠正资6000 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920.15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72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期间的医疗费差额220.12元。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期间的交通费用100元。6、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760元。7、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8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
      争议焦点
       被告人是否需要支付原告主张的工资、违约金、--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处理结果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2017年2月1日至3月17日拖欠工资、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期间的医疗费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项目。 
       原告自述工伤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举证证明被告安排的工作及待遇存在违法情形,故原告拒不上班无正当理由,属于旷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已为原告缴交了工伤保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属于于法无据。
       最后被告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提交上班通知、员工签到表、劳动能力鉴定等证据材料,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深圳市盐田港xx服务有限公司大获全胜。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052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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