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诉人罗某,男,1967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宜州市祥贝乡里洞村XX屯X号。
被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X五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顺德高新区XX路XX号厂房。
申诉人称,申诉人于2013年2月到被诉人处工作,工作岗位为模具制造,每月底薪5500元,加上加班费等实际收入7000元左右,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一年的实际月平均工资6500元。2019 年6月3日,被诉人将申诉人的工作由模具制造调整为冲压工,取消底薪,全部按照计件计算工资。申诉人没有同意被诉人的要求,被诉人将申诉人辞退。请求如下:
1、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8000元(12个月X6500元/月=78000元);
2、裁定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的一个月工资6500元;
被诉人辩称,本案中其与申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案外第三人与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合法解除;申诉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一、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审理后,作出佛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9] 34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驳回申诉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国晖收到被诉人的委托后,积极联系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在代理过程中为被诉人作出答辩,申诉人与第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与被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最终,仲裁委作出了驳回申诉人全部仲裁请求的裁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佛晖民字第010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