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劳动法务部 > 国晖案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主张相应的补偿金吗?
发布时间:2020-02-18 15:53:09
浏览量:799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叶某某,男,1971年9月21日生,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下桥镇xx宿舍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xx学校,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5年8月27日应聘深圳市罗湖区xx学校任职,职务是校车驾驶人,负责学校学生的接送工作,薪资每月结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400元/月),学校与2018年7月13日以申请人工作态度不好为由,要调换工作岗位,双方协商,申请人并不同意调换。申请人要求和学校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学校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请求裁令被申请人:1、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14400元;2、支付2018年7月1日至13日的工资1920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由于离职是申请人自己提出的,被申请人不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处理结果
       2018年8月24日,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叶某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7月1日至13日期间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被申请人委托国晖律师参与本次争议纠纷,国晖律师认为被申请人只是与申请人协商调岗位,并未实际或者强行调动岗位,而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在2018年7月13日之前解除劳动合同,故,申请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并未得到仲裁委的认可,委托人对国晖律师的代理表示非常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1535档案编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