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2017年10月15日入职被告处,从事流水线工人岗位。从原告入职之日至2021年4月1日被迫离职,共计工作3年5个月。该期间被告一直未能给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能给原告缴纳社保。因被告入职时没有开户银行卡,原告的工资大部分都是由连某某(文某某妻子)转到原告妹妹刘某甲账户上,也有直接发给原告现金或微信转账。被告多年不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000元(从2017年10月15日至2021年04月01日);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1000元,月平均工资为7046.27元。计算:7046.27×35+704627=31708.22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000元(从2017年10月15日至2021年04月01日);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5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拖欠的工资金额是多少?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于2021年9月10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6,000元了结双方纠纷,款项付原告指定账户。
二、原、被告之间因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清结,双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调解款,则原告有权立即以剩余未付全部款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因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原告被迫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以及律师费等诸多费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与被告达成了调解,最终案件终结。
本案律师最终也认可调解的原因在于,对工资之外的赔偿,原告的成功率并不高,从档案材料看,一方面证据存在欠缺;另一方面,对于2倍工资差额等,根据现行法律,原被告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法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二倍工资的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1290号档案编写】